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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原文: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其从业人员5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低于从业人员2%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50人的,可以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但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置、配备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意见:这个条款相对于《安全生产法》反而降低要求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那么,这里面规定了50人以上,但是其他100人的行业呢?另外配置比例才2%,也就是说1个人要管住50人,事实上如今事故频发的原因就是管不过来。另外,对于此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什么证?要什么培训?怎么认定的?这些没有细则。
第二十一条
原文: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逐步配备或者聘请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相关专业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可以直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领取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书。
意见:第一,注册安全工程师是准入类证书,究竟哪些行业需要准入?没有一个规定明确,对于“逐步”如何理解?归根到底是认为安全不需要专业的人干?如果安全是一门科学,那么就需要强制性配置,比如企业分管安全、分管生产的领导必须有这个证,比如安监部的领导必须要有这个证。否则,“准入”二字在哪里体现?第二,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证明通过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考核。这句话放在前面比较合适,不仅仅针对总局主管的行业,还应包括住建部门及其他行业(因住建部有安全三类人员)。建议总局这样更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矿山、金属冶炼、道路交通运输、烟花爆竹、建筑施工、铁路、民航等领域,其安全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的,证明其已通过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考核,不再进行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考核。
鉴于当前安全形势严峻,建议民航机场、航空公司也必须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不具备教育和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或者其他具备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 从事安全生产培训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或者其他需要开展现场实际操作培训的机构,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条件。
国家鼓励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建立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
意见:这两条直接照抄《安全生产法》,没有一点细化和可操作性。原文意思是要改变过去行政命令手段的培训,想表达“企业人员的水平只要企业培训后认可”这样的意思,那么没问题,事实上,培训要与企业的岗位技能相匹配的,人才的行与不行,应该是企业说了算,也就是目前江苏省部分地区实施的“安全技能+工作技能”,但究竟什么样的企业具备这样的确认能力,这个还是要规范下。
第二十四条
原文: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理论知识和现场实际操作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方可持证上岗作业。
意见:该段文字相对以前是降低了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没有明确资质,那么其他配套文件是怎么规定的,究竟要一个什么样的管理状态,不是每个企业都有大量人力物力去研究国家政策的,好的政策,就是明确告诉企业需要什么证!这才是简政放权。
将安全人员职称管理升级到条例里
在安监总局人事函[2016]250号文征求意见稿里面涉及到这一部分,但是仅仅用《管理办法》之类的规范性文件难以达到目前安全管理的高度。建议纳入《实施条例》,总局将注册安全工程师系列的执业资格与职称挂钩,可以和人力资源部共同发文:取得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高级安全工程师的人员,证明其自动取得了安全工程系列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不再进行安全序列的职称评定工作,以后安全系列的职称必须参加以上执业资格的考试。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意见:小编不说这个为企业安全管理水平贡献了多少,但从小编参加的多个标准化建设来看,民间是颇有争议的,评价标准僵硬,标准自上世纪80年代出台至今就没有大的变化,审核时用词用语都要一样,管理僵硬死板。另外,基本花钱就能通过,这一点深恶痛绝。
安全生产法有一句:鼓励其他行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意见:那么实施条例里一定要有鼓励的措施,而不是继续使用“鼓励”,怎么个鼓励法,配置了会怎么样?降低了事故率会怎样?为什么事故下不来?就是缺乏政策的引导和法律的严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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