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生做治霾实验引发爆炸丢命 导师违规被判刑2评论2017-01-16 11:37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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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上海市青浦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近日对上海焦耳蜡业有限公司(下称“焦耳公司”)实际控制人、高校教师张某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6年5月23日,位于上海市青浦区的焦耳公司发生爆炸,导致上海某高校化学系研究生李某以及两名该公司工人当场死亡。 实验过程中突发爆炸 2007年4月,上海某高校能源化工系教师张某设立了焦耳公司,经营助剂蜡等业务。张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公司的运营及实验指导工作。 被害人李某系张某的学生,在读硕士研究生二年级。为完成硕士毕业论文,李某在学校实验室进行了多次小剂量的硝酸钠与硫氰酸钠混合加热实验。为进一步深化研究成果,张某与李某商量做大剂量的放大实验,并决定实验在焦耳公司进行。 按照规定,硝酸钠禁止销售给个人,张某于是给李某提供经费以及焦耳公司的营业执照等证件,在网上购买了50公斤硝酸钠,并快递到焦耳公司。 2016年5月23日,张某驾车载李某等人,将两包共计50公斤的硫氰酸钠运至焦耳公司,安排公司工人协助李某进行硝酸钠与硫氰酸钠混合加热放大试验。实验开始不久,张某因有事离开公司。 当日15时许,李某与焦耳公司工人朱某、杨某在进行混合加热放大试验时发生爆炸,3人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张某主动投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期间,青浦区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取证,调查事故原因,并多次参加案件分析会议。 经鉴定,爆炸事故系实验人员违规操作造成。专家分析指出,硝酸钠与硫氰酸钠均为禁配物,两者混合后具有爆炸倾向,实验室在试制前未进行任何反应危险性辨识及相关评估工作;在实际试制过程中,又采用了电热板直接加热的方式。此外,由于李某等人没有进行恰当的温度监控,仅采用了间歇式人工搅拌方式调控温度,导致搅拌不均,再加上物料量较大,传热效果不佳,使物料局部温度远超物料放热反应的起始温度,由此触发物料剧烈反应导致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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