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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轮撞沉浙渔船后逃逸 14名遇难者家属获赔151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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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 08: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外轮撞沉浙渔船后逃逸 14名遇难者家属获赔1516万2017-01-20 19:56:01 来源: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

中新网宁波1月20日电(记者 林波 通讯员 王舜毕)2017年1月20日,在宁波海事法院法官不懈努力下,14名遇难船员家属分别从法院领到了100多万元(人民币,下同)的死亡赔偿金,这笔总共1500多万元的赔偿金在年前一次性到位,终使这批倍受失去亲人痛苦的遇难船员家属能过上一个踏实的传统新年。

据悉,2015年7月14日凌晨2时54分左右,利比里亚籍集装箱船“FSSANAGA”轮从上海驶经厦门途中,在浙江宁波象山海域与台州三门籍渔船“浙三渔00011”轮发生碰撞,渔船当场沉没。

由于肇事外轮明知发生碰撞事故,没有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而是选择逃逸,错过了最佳有效施救时间,致使船上14名船员全部死亡。

事故发生后,海事部门组织对沉船进行打捞,并经事故调查后认定,肇事“FSSANAGA”轮对该起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2016年4月,14名遇难船员的亲属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外轮方启邦萨那加有限公司赔偿受害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交通、住宿、误工费等共计1677.6150万元

2016年11月24日,该院作出一审判决,启邦萨那加有限公司赔偿14名遇难船员共计1516万元。

据办案法官介绍,该批案件审理中,14名遇难船员的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成为争议焦点。14名遇难船员中,除1名船员为城镇户籍外,其余13名均为农村户籍。原告主张,14名船员的死亡赔偿金均应依照2015年度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714元计算20年,计874280元。

被告认为,应当按照遇难船员各自的户籍情况,分别按照城镇或农村标准计算。法官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涉案事故导致14名船员遇难,且未有特殊情况排除该条的适用,故对于14案原告关于以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的主张予以保护。

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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