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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增电视台等八类花炮禁放点(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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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6 16: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北京新增电视台等八类花炮禁放点(图)
 2011年02月16日   点击数:1   来源:新浪网

湖广会馆附近的井盖上,有关部门已张贴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提示标志。首席摄影记者 蔡代征/摄

  晨报讯 本市花炮禁放区域新增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社等八类。昨天,市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指出今年除夕以来,全市虽然没有发生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重大火灾和重大伤亡事故,但仍然发生了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情和人员伤亡等情况。为进一步加强花炮安全管理,确保消防安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除《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八类禁放地点以外,另有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社等八类区域列入禁放地点和区域。

  通告还强调,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放花炮须由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未取得公安机关《焰火燃放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不得燃放礼花弹等a级、b级的烟花产品和本市禁止燃放的花炮。对于不遵守以上要求,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燃放花炮引发火灾或重大伤亡事故的,有关部门要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增八类禁放区域

  1.依据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明火的区域和场所;

  2.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

  3.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4.城市路网的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及地下空间;

  5.大型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及大型停车场;

  6.建筑工地,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

  7.设有外墙外保温材料的建(构)筑物全部列入烟花爆竹禁放范围,其中属于重点消防单位的高层建(构)筑物及其周边60米范围内为禁放区域,其他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以上的建(构)筑物周边30米范围内为禁放区域;

  8.消防救援难度大的平房密集区,停放车辆多、燃放空间狭小的居民小区。此类禁放地点和区域由街道、乡镇具体组织设置禁放标志。

  原有八类禁放区域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

  3.油气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4.输、变电设施;

  5.医疗机构、幼儿园、敬老院;

  6.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7.重要军事设施;

  8.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维护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要求,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发表于 2011-2-16 18:37 | 显示全部楼层
都快结束了  才发通知
 楼主| 发表于 2011-2-17 17:43 | 显示全部楼层
亡羊补牢,犹未为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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