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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锦兰离婚后不久,法院送传票的人登门造访了。她忽然成了欠人钱财的被告。
她的父母是农民,不识字。看见法院的制服,他们还以为女儿犯了什么法。
接到传票的王锦兰气愤地打电话质问前夫。前夫也不隐瞒,承认曾帮父亲向人借过300多万元。
29岁的王锦兰并没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我又不知情,也没花他们借来的钱,官司一定赢啊。”她甚至没有出庭,把所有的事情交给了律师。
判决书下来,她输了,需要共同负担债务。判决书上的一行字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这份司法解释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二十四条”字数不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现在王锦兰知道,这两句话意味着,如果配偶背着自己在外面打借条,纵然自己不知情,法律也可能因为夫妻关系而让她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