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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4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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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隐患治理督办、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库建设,以及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方面,做出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2.《高危粉尘作业与高毒作业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制定)。
1987年12月发布的《尘肺病防治条例》和2002年4月30日发布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已经不能满足高毒物品与高危粉尘作业劳动保护需要。为加强高毒物品、高危粉尘作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高毒物品、高危粉尘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及相关权益,《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明确提出要加快高毒物品与高危粉尘作业劳动保护等有关法规的研究论证和制修订工作。为此,有必要制定《高危粉尘作业与高毒作业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条例》。该条例主要内容包括对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与人员、高危粉尘作业监管、高毒作业监管、职业健康监护、许可管理,法律责任等规定。
3.《煤矿安全条例》(制定)。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自颁布实施以来,对防止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保障矿工生命安全健康,促进煤矿安全生产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近年来,我国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体制、机制等发生了变化,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形成了当前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工作格局。《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的需要,不能有效指导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有些内容甚至与《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存在冲突,有必要顺应煤矿安全生产的新需要,整合两部行政法规的相关内容,将二者合并制定《煤矿安全条例》,建立煤矿安全生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机制,厘清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职责范畴、权力界限,完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内容,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修订)。
事故调查是查明事故原因,明确相关责任,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的重要手段。《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自2007年颁布实施,部分规定已落后于现实工作需求,其中的有些规定与《安全生产法》不一致,有必要进行修订。主要结合《安全生产法》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进行修订,其中按事故等级划分进行行政处罚的规定与《安全生产法》相统一,包括事故调查原则、公开事故调查报告等。完善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制,完善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将技术和管理问题列为专篇同时,进一步明确事故等级的具体划分标准。特别是针对目前事故调查处理重问责轻整改的问题,建立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办制度,落实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措施,同时进一步完善事故调查处理机构、职责和责任追究程序,保证事故调查正常开展。
5.《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修订)。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一些规定不能满足安全生产监管需要,如要求安监部门对烟花爆竹储存行为进行管理,但条例中既没有规定烟花爆竹储存单位的安全管理条件,也未设定烟花爆竹储存单位违反储存安全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安监部门无法对储存单位进行有效监管。另外,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烟花爆竹批发零售许可改为后置审批。有必要针对安全生产监管需求和行政审批改革要求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进行修订。
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制定)。
国家制定了《突发事件应对法》,颁布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关部门都相继制订了应急预案,全国应急工作全面启动。但是,在社会安全、自然灾难、公共卫生和事故灾难等四类突发事件中,事故灾难至今缺乏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法律规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明确提出要加快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有关法规的研究论证和制修订工作,有必要加快推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的制定工作。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规定,明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明确应急预案管理、应急信息管理、应急保障、应急处置等。
7.《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修订)。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了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随着《安全生产法》的修订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其中的一些规定不适应安全生产监管需要,有必要进行修改。《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修订)主要是按照《安全生产法》和行政审批改革等要求,结合安全生产监管需要进行修改,重点改革两级颁证制度,简化审批资料,完善审批流程。同时,对审批法律责任作出修改完善,规范安全监管行政许可行为。
8.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制定)。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责任边界缺乏明确规定,在事故调查处理中,往往出现基层安监干部“不去检查是失职,去检查了是渎职”而被追究责任的情况,基层反映比较强烈,直接影响了安全监管检查队伍的积极性和稳定性。例如有的地方县级安全监管局自2002年以来已有近半数的工作人员受到处分,还有的曾出现26名安监干部提出集体辞职“回家种田”。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从排除阻力干扰、规范考评考核和责任追究、加强人身安全保护、落实职业保障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进一步严密了司法人员依法履职的制度保障。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的要求,结合有关地区的探索实践,有必要由国务院牵头制定《安全监管监察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对监管执法责任边界、履职内容、追责条件等予以明确的规定,激励广大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人员忠于职守、履职尽责、敢于担当、严格执法。
(三)部门规章项目
1.综合类立法项目
(1)《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制定)。
我国企业规模、组织形式、生产经营类别、地理位置差异较大,不宜简单地实施“一刀切”的管理。加之,我国现阶段安全监管监察人员配备不足,难以实现对监管企业全覆盖,因此非常有必要创新监管方式,实施分类分级监管。《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进一步突出监管重点,提高监管效率,有必要制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管理规定》。借鉴有关行业和地方等立法经验,区分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不同的行业领域,综合考虑行业危险性大小、安全管理难度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机率等因素,坚持“按类分级,依级监管”的原则,明确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信息统计、企业安全信息台账管理、不同类别不同级别企业隐患排查内容、治理标准,以及监管方式和监督检查频次等制度,提高安全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把握事故预防和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权。
(2)《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制定)。
为加强和完善安全监管部门内部监督机制,有效防止和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安全监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的要求,有必要制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办法》。主要围绕执法监督的主体、执法监督的范围与方式、执法监督的实施等方面,提出相关规定。
(3)《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规定》(制定)。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国外是一项成熟的保险制度,具有风险转嫁能力强、事故预防能力突出、注重应急救援和第三者伤害补偿等特点,对维护生命财产安全作用明显。为充分发挥保险在安全生产中的积极推动作用,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要求,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规定》,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
(4)《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办法》(制定)。
安全生产工作的全过程包括,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生产的不同环节以及储存、使用、销售、运输、废弃处置等环节,某一个环节出现漏洞都可能引发严重事故,如天津港“8.12”事故暴露出了安全管理存在重大缺失和漏洞,企业生产经营上下游全链条各个环节、各个关口对安全防范层层失守,安全责任惩戒不力的问题。为加强重特大事故责任倒查问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的要求,有必要制定《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办法》,对企业建立完整的安全生产责任链条,加强全过程安全管理等方面作出相关规定。
(5)《生产安全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办办法》(制定)。
近年来,一些地区在事故调查结案后,对提出的整改措施跟踪不及时、落实不到位,致使同一地区、同一行业领域甚至同一企业类似事故反复发生。为切实吸取深刻教训,强化事故调查处理后的整改落实,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要求,有必要制定《生产安全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办办法》,对事故评估、事故问题整改、防范措施落实、相关责任人处理等进行规定。
(6)《安全生产监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制定)。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分属行政、司法两个不同的权力机关管辖,做好二者的衔接工作,对于推进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随着安全生产工作的深入开展,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逐渐显现,特别是由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不健全,行政执法中有案不移、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等问题时有发生。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作出了依法治国的重要决定,明确要求“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有必要制定《安全生产监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进一步严格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构建打击违法犯罪长效机制。依据《安全生产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以及最高检、公安部等四部门《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高检会〔2006〕2号)等有关规定,对安全生产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条件,移送的具体情形及材料要求,承办移送的部门及人员职责,移送审批及其时限要求,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制度,联席会议机制等内容作出规定。
(7)《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修订)。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总的指导方针,加强隐患排查治理是有效预防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2008年施行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对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安全生产形势的变化和其他法律法规的出台,其中的一些规定已经不适应实际监管工作需要,有必要进行完善修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修订,主要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安全生产监管实际工作需要进行修订,明确相关概念,增加可操作性,与相关法律法规做好衔接。
(8)《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制定)。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但是由于缺乏具体挂牌督办的程序,谁来督办、督办什么、督办程序以及结果如何运用不明确,加之没有重大事故隐患具体判定标准,导致实践中操作不一。目前,一些省市相继制定了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相关制度和办法,但是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界定不一,督办部门、承担治理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治理目标、措施、时限等事项也有不同的要求。为全面准确贯彻《安全生产法》,进一步规范重大事故隐患的挂牌督办工作,有必要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主要包括明确重大事故隐患的定义,以及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建立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防控的主体责任制度,各级政府及负有挂牌督办职责的部门工作制度,挂牌督办整改验收制度,挂牌督办信息公开制度,以及挂牌督办监督考核制度等内容。
(9)《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公开办法》(修订)。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进一步规范安全监管执法工作。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要求,结合国务院推进行政执法公开制度等相关要求,有必要修订现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执法信息公开办法》,规范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信息的依法公开,包括信息公开的范围、公开的方式和具体程序,推动公众参与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公众知情权。
(10)《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修订)。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确定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并在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2007年颁布实施的《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权利义务等进行了规定。但随着行政审批改革和《安全生产法》的修改,其中的一些规定已经滞后,有必要进行修改规范。2.煤矿安全相关立法项目
(1)《煤矿防治水规定》(修订)。
依据新《安全生产法》以及新修订的《煤矿安全规程》,针对新形势下煤矿水害防治存在的问题,结合典型煤矿水害案例剖析,对《煤矿防治水规定》进行修订。
(2)《煤层气地面抽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制定)。
主要是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参考借鉴山西等地经验,研究制定《煤层气地面抽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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