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擅移妻子骨灰 男子赔偿岳父
83岁的王老先生将女婿陈某告上法庭,原因是女儿去世后被女婿擅自取走骨灰,导致他不知女儿骨灰下落,无法祭奠。王老先生要求女婿返还骨灰和遗像并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昨天上午,朝阳法院一审认定陈某擅自移走骨灰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祭奠权,判令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两万元,并返还老人出资制作的遗像,同时驳回了老人要求返还骨灰的诉求。
女儿骨灰失踪告女婿
去年9月10日,王老先生的女儿因患癌症去世,享年50岁。9月12日,女儿的遗体火化,骨灰被寄存在八宝山殡仪馆。老人称,在女儿癌细胞全身转移的危险时刻被女婿从家中赶出,同时女婿提出离婚,是其他姊妹出资帮她租房并治疗。女儿病逝当天,他与女婿曾协商共同购买墓穴,但对方后来反悔。遗体火化后,女婿即拒绝其和家属祭奠。
此外,王老先生出资洗印的女儿遗像也被女婿拿走,对方还擅自将骨灰从殡仪馆取走。导致他根本不知晓女儿骨灰的下落,无处祭奠。在女儿去世后的第10天,王老先生起诉要求被告返还骨灰和遗像,并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女婿否认侵犯祭奠权
陈某辩称,他与妻子感情融洽,已尽扶养义务并妥善处理丧葬事宜。去年7月30日,妻子自行提出想回娘家并要离婚,他始终未同意。妻子去世后,他与岳父因遗体存放等问题多次发生争执,甚至被其他家属强制按倒向遗体磕头并遭到殴打。且原告向他父母的住所地送花圈,给他和父母造成精神伤害。
去年9月15日,陈某将骨灰转至老山骨灰堂并妥善安置,还为原告办理了骨灰寄存卡副卡,以便于对方祭奠。但考虑到原告年事已高,尚处在悲痛中,也为避免再次发生冲突,未告知骨灰存放地点。但在收到起诉状后,他已短信告知原告,故并未侵犯原告的祭奠权。
一审判决女婿赔两万
法院审理认为,基于公序良俗原则并考虑到血缘因素及联系的紧密程度,配偶应为骨灰管理的第一顺位主体,其次为父母、子女等其他近亲属。如果在先顺位的骨灰管理人未尽管理义务或管理不当,其他近亲属有权要求予以纠正。
王女士去世后,其配偶将骨灰安放在骨灰堂,安葬方式符合公序良俗原则及相关规定,且存放地点已告知原告,不影响其祭奠,故原告要求返还骨灰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被告均平等地享有对王女士追思、追忆的权利,双方对祭奠权的行使应当互相尊重。陈某擅自移走骨灰的行为确实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原告的祭奠权,并对其情感造成一定伤害,故对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予以支持。
遗像系原告出资制作属其所有,且考虑到其年事已高,遗像由其保管亦能助于缓解老人的思女之情,符合中国传统的尊老观念。最终,一审判决陈某返还遗像,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两万元。昨天,原告委托另一个女儿出庭,明确表示要上诉。
祭奠权应如何保护
审理此案的王乐法官表示,骨灰并非法律意义上的物,关于骨灰安置的时间、地点、形式等事宜,应在照顾各方亲属情感的基础上,通过沟通、协商、调解予以解决。不能达成一致时,首先应尊重死者生前遗愿,按照死者遗嘱进行妥善安置。其次,可由骨灰管理人决定骨灰的处理方式。骨灰管理人管理不当或怠于管理时,其他近亲属有权要求予以纠正。
从维护家庭和谐、家族和睦的角度,亲属之间应以协商为主,妥善、审慎地处理遗体安放、骨灰安置、墓碑制作、亲人祭奠等事宜。协商无果下,权利人应及时搜集证据,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丧葬事宜参与权、决定权、墓碑署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