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下午,天津市委书记李鸿忠主持召开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天津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李鸿忠强调,要深刻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部署要求,切实扛起解决环境问题的政治责任,拧紧责任链条,坚决打赢环保攻坚战。市委副书记、市长王东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肖怀远,市政协主席臧献甫出席。 为深入贯彻绿色发展理念,落实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市委、市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天津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责任规定》明确了环保工作的领导责任、属地责任、监管责任和企业事业单位主体责任,并对责任追究和追责程序作出严格规定。 会议强调,建立环保工作责任体系,就是要切实解决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两张皮”问题,把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划定清楚,真正建立起责权统一的环境保护多元共治体系;就是要推动各级牢固树立职责意识,自觉将环境保护责任放在心上、抓在手上,形成勇于担当、敢于负责、敢抓敢管的工作导向。 会议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切实担起保护和改善大气、水、土壤等生态环境工作责任,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责任规定》印发后,要加强监督考核问责,坚持有权必有责、有责必担当、失责必追究,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推动各级领导干部坚决履行好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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