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10日内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按照有关安排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或者聘请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相关专业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可以直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书。
感觉第二十一条的第二段是特地给安监总局写的,因为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刚好是总局的摊子,第一段写了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这是建设部、交通部及公安部的摊子,里面没有提到注安,因为他们都是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都有各自的证书及考核办法。为什么第二段把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去掉,这里面的道理,明白了吧。相信注安在以后的发展是有局限性的,还是各家看各家的孩子,各部门之间都是亲家,但都不感冒。国家统一,部门不统一,这辈子很难见到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