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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实施条例(送审稿)有关注安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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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6 14: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二十一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10日内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按照有关安排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或者聘请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相关专业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可以直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书。
国家鼓励设立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发表于 2017-4-26 14:4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点进步。
发表于 2017-4-26 14:4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把逐步去掉了。
发表于 2017-4-26 15:08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7-4-26 15:2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条和俺没什么关系,只能是让俺看到点希望,心里自慰一下得了。希望是个好的开端。
发表于 2017-4-26 15:29 | 显示全部楼层
把杀千刀的“逐步”去了。
发表于 2017-4-26 16:2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十一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10日内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按照有关安排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或者聘请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相关专业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可以直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书。
  感觉第二十一条的第二段是特地给安监总局写的,因为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刚好是总局的摊子,第一段写了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这是建设部、交通部及公安部的摊子,里面没有提到注安,因为他们都是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都有各自的证书及考核办法。为什么第二段把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去掉,这里面的道理,明白了吧。相信注安在以后的发展是有局限性的,还是各家看各家的孩子,各部门之间都是亲家,但都不感冒。国家统一,部门不统一,这辈子很难见到了。
发表于 2017-4-26 18:51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7-4-26 18:55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明天可以打电话给总局提意见了。
发表于 2017-4-26 19:1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啊,总算走出一小步了。我们搞电力的有难度,看样要改行了。
发表于 2017-4-26 19:18 | 显示全部楼层
又在扯皮!
发表于 2017-4-26 19:18 | 显示全部楼层
扯的蛋疼
发表于 2017-4-26 19:24 | 显示全部楼层
相对安全生产法条款,非但没有跟进,反而倒退!

新《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这回好了!连鼓励的话都没有了!

鼓励的是设立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技术、管理服务。这不扯淡么!
发表于 2017-4-26 19:25 | 显示全部楼层
反正挖的是自家的墙角!安监局~~罢了
发表于 2017-4-27 10:10 | 显示全部楼层
规范和激发
发表于 2017-4-27 10:41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这就是法治,总局连法律都敢给阉割了,如果送审稿能够通过,以后也不要拿总局当回事了,太监了!!!!
发表于 2017-4-27 10:51 | 显示全部楼层
应当,不是扯淡吗?总局自己贬低自己
发表于 2017-4-27 10:58 | 显示全部楼层
刚刚进入安全管理岗位,观察学习了。
发表于 2017-4-27 12:2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全生产法是基本法,应统管一切行业监督。硬伤!!行业漏了建筑、交通,专业跑了消防、核电,什么狗屁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的大隐患!!
发表于 2017-4-27 14:17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可以发邮件给总局提意见,邮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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