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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抗拒到敬畏 你只差了一个“用心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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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1 12: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年4月24日至4月30日是第15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今年宣传周延续去年主题,仍为“健康中国,职业健康先行”。当前,职业健康形势十分严峻,国家安监总局一组数据统计,去年,我国安全生产事故的死亡率为14%,而职业病死亡率则高达86%。 面对“可防不可治”的职业病,预防是关键。而造成职业病高发的原因,其实并没有那么复杂,主要还是企业主和从业人员没有用心了解其重要性和严重的后果。

自职能移交以来,永康市安监局职业卫生监管科 通过对重点行业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本情况摸底调查及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防治违法单位处罚、并通过职业病知识宣贯等活动,让职业病防治的观念,逐步植入企业主和从业人员的心中。

其实,对于职业病防治,只要你静下心来20分钟,听听这些事实,就真的应该心存敬畏。

从气呼呼质问到耐心请教

“你们怎么回事,我们生产这么忙,还叫我们停产整改,这不是找事情嘛,交不了货你们负责不 。”4月24日上午,一名男子,带着两名小工,气呼呼的冲进永康市安监局职业卫生监管科。

这名男子是一家工贸公司的负责人,该公司有喷漆作业项目,喷漆作业属于有毒作业,会引发职业性苯中毒。有毒作业和无毒作业应分开,但该公司并没有进行分隔,而且存在员工不佩戴劳保用品的情况,安监局要求其进行停产整改。而男子觉得这是小题大做,他这次来做笔录,多少带着兴师问罪的意味。

“其实我们不是找事情,都是为你好,你听我讲完这两个案例,就知道了。”职业卫生监管科科长应猛龙让该男子坐下,耐心的跟男子聊起了天。

就在前段时间,永康查出两例疑似职业病,都是接触油漆和稀释剂的工人,疑似职业性苯中毒,过段时间看恢复情况再做鉴定。一旦确诊为职业病,就要按照工伤赔偿,患者还可以要求进行民事赔偿,依据职业病病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及有关社会保障可以得到很大程度的解决。但是在实际中,有些遭受了很严重的职业病危害的职业病病人,病程长达数年甚至更长,因而丧失劳动力,且生活也有不少困难,职业病危害对职业病病人造成的损害已经超出了工伤保险所能够保障的范围,工伤保险所能支付的待遇,可能难以完全补偿职业病病人因患病所受到的损失。因此,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还可以依据民事法律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侵权责任赔偿的范围以补足劳动者的实际损失为限,也就是采取补充赔偿的模式。但是,如果能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这样的事情估计就不会发生了。

“你现在敞开作业,所有的工人都有患职业病的隐患存在,每个人都要戴劳保用品,进行职业病体检。事实上你们公司只有两个喷漆工,如果进行有毒无毒分开作业,那么就只有这两名工人需要进行职业病防治,只要作业环境通风条件好,劳保防护到位,这些都可以避免,这还不是为了企业好吗?”听到这里,男子的态度明显缓和了下来。

“原来职业病防治有这么重要,以前真的是没有重视,有时候组织培训,也没认真听。你稍微等下,我出去打个电话。”男子说。

“你们赶紧去给我买劳保用品,要买质量好的,记住要买质量好的,抓紧去落实。”在办公室,记者隐约听到了一些对话,原来,他是迫不及待地去安排人员采购劳保用品了。

过了一会,男子又折回办公室问。“你们是专业人士,劳保用品有没有什么好的品牌可以推荐,我们的员工都说不知道该买什么牌子。”

不到20分钟,男子的态度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因为职业病防治的重要性,是真的说到他心里去了。   做好职业健康体检 不做“背锅侠”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也许有的企业主要问了,这么多体检,真的有必要吗?答案是肯定的,这样真的可以避免企业当“背锅侠”。

关于入职上岗前体检

正所谓吃一堑长一智。这句话用在永康企业主许某的身上,最合适不过了。

前年,许某所在的企业,查出两个疑似职业病患者。经过一段时间的恢复,一人确诊职业病,一人恢复正常。

确诊职业病的职工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

虽然许某认为,患者进入自己企业时间较短,才短短几个月,其患职业病是在别的单位造成的,与公司无关,不同意支付工伤待遇。患者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后,仲裁委经审理认为,该名患者公司任职前作为油漆工长期接触油漆,公司已明知,却在其上岗前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应承担责任。

“这两个人都是油漆工,干这一行已经有七八年了。进我厂里才几个月,就查出疑似职业病。可惜,当时入职的时候,我没有给他们做过职业健康体检。,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据。”因此,从去年开始,许某对所有新进员工都进行了职业病健康体检,这一体检,他真的是给自己捏了一把冷汗。今年20多名新进员工,有两名白细胞偏低,两名听力明显下降,存在疑似职业病的症状,最终,他没有录用这几名求职者。“如果不进行入职前体检,真的毫不夸张的说,就等于这些人的棺材抬到我厂里一样。一旦在我厂里发病,就都要我赔偿。”

还有一家企业,入职前体检一直做得比较好的,却还是因为一个小细节疏忽了。这家企业一年前招回了一个老熟人,这个老熟人此前在企业做了多年工焊工,是个熟练工,几年前辞职了。中间这几年去做了什么,谁都不知道。不过,几个月前,这名熟练工又回来上班了。企业就没有进行入职前体检,将他安排到明年的在岗期间体检。过了一段时间,这名熟练工因身体不适,提出体检,查出了电焊工尘肺。这个责任就得企业来承担。

职业病的形成不是一朝一夕的,特别是现在企业主都喜欢招熟练工种,而这些熟练工作,却很可能是职业病的高发人群。一旦发病,可能造成死亡或者是长期需要治疗。入职前职业健康体检的费用不过是一两百元每人,就可以提前“扫雷”,不录用或者是安排他们去别的没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

关于在岗体检

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不同,在岗体检按岗位分有的一年检一次,两年检一次,三年检一次。

这主要是跟职业病的特点有关,在疑似职业病阶段,只要通过离岗,还是可以恢复健康的。因此,职工的在岗职业病体检就是起到一个早发现早治疗及时止损的作用。

关于离岗体检

如果说入职前体检,在岗体检还能理解的话,这个离岗体检,估计是比较难理解的。“人都走了,我还要给他体检?不是多此一举吗?”估计很多企业主心里都会犯嘀咕。

看完下面这位企业主的遭遇,你就知道有没有这个必要了。

这是发生在江苏的一个案例。阿芬在某玻璃厂从事沾浆工种。2013年上半年,阿芬渐感身体不适,经医院诊断为疑似矽肺病,几个月后,由厂方赔偿其21万元,阿芬离职。离职后,阿芬的身体情况一直未好转。2015年3月,阿芬在医院检查发现,她已患有矽肺病Ⅱ期,已无法康复,只能通过治疗延缓病情。 阿芬想要继续看病,申请法律援助要求玻璃厂继续承担医药费。   

而玻璃厂认为,2013年已经与阿芬签订赔偿协议并已履行,所以不应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对此,法律援助提出,《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而在事实上,玻璃厂未安排阿芬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所以当时阿芬并没有真正了解自己病情的严重性,因此双方当年所签订的赔偿调解协议是无效的。

最终玻璃厂一次性给付阿芬追加赔偿款35万元并当场予以给付。

温馨提醒:普通体检不能代替职业健康体检   

39岁的老王他做机修工作13年了,近来感觉自己的听力急剧下降,别人日常说话他也听不清,一定要拉高嗓子他才能听得到。到医院检查,根据老王的职业史、症状,最终诊断其为中度职业性噪声聋,不宜继续从事此项工作。

老王说,每年虽做体检,但都是普通健康体检,并没有听力检查。现在发现自己得了职业病“噪声聋”,已为时已晚。 

近年来,尘肺病、噪声聋、苯中毒等职业病经常出现,但并非被每一位高危行业职工都熟知。像老王这样的情况,入职前一定要进行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岗中动态观察劳动者的身体变化,早期发现健康损伤及时调离或加强防护措施,就可避免职业病的发生。

职业健康检查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体检行为,实施体检的单位必须是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定批准的医疗机构,其出具的体检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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