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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委原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原市长杨鲁豫受贿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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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5 21: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济南市委原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原市长杨鲁豫受贿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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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5 15:40:44央视新闻     

2017年5月5日,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济南市委原副书记、济南市人民政府原市长杨鲁豫受贿案,对被告人杨鲁豫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对杨鲁豫受贿所得赃款赃物及其孳息,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6年,被告人杨鲁豫在担任济南市委副书记、济南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长和泰安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土地征用、项目开发、规划审批、工程建设、工作安排、职务调整等事宜上为他人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27.8228万元。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鲁豫的上述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杨鲁豫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退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社会部 奚丹霓 官志伟)









发表于 2017-5-10 15:4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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