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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人员培训合格证书不再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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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18 20: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针对取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定地方实施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技术负责人的培训合格证书”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情况,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日前印发通知,部署加快推进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通知要求,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政府安监部门(以下称资质认可机关)不得再以任何形式指定有关机构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或丙级资质的,申请单位可按要求自行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也可委托有条件的其他社会机构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技术负责人的培训合格证书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依程序删除《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五项中的相关内容,修订和废止有关文件。取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技术负责人的培训合格证书”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后,资质认可机关要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考核。申请单位向资质认可机关提交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申请后,资质认可机关组织对申请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能力考核;专业技术人员能力考核合格的,方可独立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发表于 2017-5-19 08:25 | 显示全部楼层
标题让人误解
发表于 2017-5-19 10:18 | 显示全部楼层
挂羊头,卖的是狗肉,我也看成了是施工业的ABC三类人员
发表于 2017-5-19 14:48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7-5-27 08:4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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