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草泥马1号 于 2017-6-2 15:40 编辑
我为上海人力资源和和社会保障局点赞!
2017年3月13日,上海人力资源和和社会保障局“沪人社专【2017】110号”文件犹如一声春雷,既忠实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2016】77号”及有关精神,又减少了重复评价、降低社会用人成本,不仅仅与党中央国务院保持高度一致,同时顺应民心,谋事干事,把好事做实,把实事做好,不愧为国家经济建设的领头羊!
我为上海人力资源和和社会保障局点赞!有这样为人民服务的政府,是全体上海人的幸运!
你再看看那些落后地区,全凭等、靠、要,一个个肥头大耳朵,党的政策颁布多年,最多会上念一念,束之高阁。从来不想着为民办些什么实事。要么不作为,要么乱作为。
前面有车后面有辙。既然没本事,你不会跟着学么?看看人家上海都在干什么!你觉得你的铁饭碗能一直抱着么?
习大大让你去看星星!
关于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办法的通知 | | 沪人社专〔2017〕110号
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及有关文件精神,减少重复评价,降低社会用人成本,现就本市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关系制定以下办法并通知如下:
一、准入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办法
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对于取得房地产估价师等准入类职业资格(共10项,见附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关任职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办法
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对于取得出版等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共13项,见附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关任职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三、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与职称对应办法
对于取得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等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共9项,见附件)的人员,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的工程技术职务。其中,对于取得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一级建筑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工程师职务;对于取得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二级建筑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职务。
四、其他
(一)对于国务院清理规范有关职业资格前已取得资格证书的(如企业法律顾问、质量、国际商务、广告、价格鉴证师、招标师、物业管理师、管理咨询师等),原有职业资格可继续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二)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上述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晋升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三)用人单位是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主体,对于符合上述对应条件的人员,要根据本单位岗位任职条件和聘任程序,有序开展聘任工作。
(四)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用人单位和评委会做好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工作,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
特此通知。
附件: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表
一、准入类职业资格 | 序号 | 职业资格 | 文 件 号 | 可聘专业技术职务 | 1 | 房地产估价师 | 建房[1995]147号 | 经济师 | 2 | 造价工程师 | 人发[1996]77号 | 理工类学历:工程师或经济师
非理工类学历:经济师
| 3 | 注册城市规划师 | 人发[1999]39号 | 相应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理工类学历:工程师或经济师
非理工类学历:经济师
| 4 | 执业药师 | 人发[1999]34号 | 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 | 5 | 注册安全工程师 | 人发[2002]87号 | 工程师 | 6 |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 人发[2002]106号 | 工程师 |
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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