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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部分条款修改建议对照稿)》征求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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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3 17: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部分条款修改建议对照稿)》征求意见的函

政法函〔2017〕56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有关要求,我们研究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部分条款的修改意见(请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征求意见”栏目下载,网址:www.chinasafety.gov.cn)。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部分条款修改建议对照稿)》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及各界人士可以于2017年7月23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将意见发至: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邮编10071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并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传真将意见发至:010-64463156。

三、电子邮件意见发至:[email protected]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部分条款修改建议对照稿)》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

                      2017年6月23日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发表于 2017-6-27 10: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觉得,企业的拥有者(法人代表或实际控股人)才是企业的第一安全责任人,拥有者决定了雇佣谁来当总经理或厂长,而后者又决定了雇佣谁来管安全,谁来做生产,或干脆请第三方服务公司管生产和安全。
当出现事故追责时,应追究企业拥有者的安全责任(员工犯罪除外),而被雇佣者(指没有企业所有权的总经理,厂长,安全员,生产经理等)只是经济关系,怎么处罚总经理,厂长,安全员,生产经理和一线操作人员,只能由企业拥有者依据合同决定,而不是政府插手追责。
责任主体不明,导致安全员没有保障。
如果责任主体搞清楚了,我相信聪明的安全员会越来越倾向于在第三方服务机构做咨询工作,发挥自己的专业水平,将管理决定权交给企业内部执行,以避免安全员无权的尴尬。

因此,现在的安全法应修正责任主体,不应强制要求企业佩配安全员,安全工程师,可以给企业做好安全提供指导意见。

虽在我在工厂做安全,但我相信,未来将是第三方安全健康环保服务公司兴起的时代。
这个是转载我本人觉得说的特别好!
发表于 2017-6-25 15:1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十四条根本就没有修改好吧,提了也白提,你说你的,他们做他们的,涛声依旧
发表于 2017-6-23 1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全生产法,又要修订了。安全生产法是各行业的安全生产法,不是安监总局管的行业的法,请总局意识一下。注册安全工程师这个名字是各行业的安全管理技术人员的总称,不是单独几个行业的名称。
发表于 2017-6-23 19:5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豆腐一碗,一碗豆腐,有毛线滴意见
发表于 2017-6-23 20:0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满天飞,结果呢?
发表于 2017-6-23 20:0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久久来点点,有意思吗?
发表于 2017-6-23 20:0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久久来点点,有意思吗?
发表于 2017-6-23 20:0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久久来点点,有意思吗?
发表于 2017-6-24 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有这个在《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不是得紧紧围绕在以习总为中心的党中央周围吗,如果肿菊这帮子没个意思一下,往大了说就是和党中央不能够保持一致,另立山头;小点说就是顾惜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对中央的决定贯彻的不彻底。。。。。。。
发表于 2017-6-24 10:35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快去提意见,修改,金属冶炼、危化品、建筑施工等危险性较大的行业,其企业、项目安全总监必须持有相关专业的注册安全工程师证
发表于 2017-6-24 11:36 | 显示全部楼层
总菊姐姐,你说的鼓励就惹麻烦了,鼓励的话,企业就要你拿钱来鼓励,如果你用必须或者禁止没有,那企业就必须给你给钱了,看样子你也是个SB!这点就不懂,还不如不说!
发表于 2017-6-24 12:41 | 显示全部楼层
收到,好好学习!
发表于 2017-6-24 13:03 | 显示全部楼层
又回到起点,继续绕毛线!
发表于 2017-6-24 13:07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叫做应当?什么叫做鼓励?让干什么就干什么,不让干就不让干!

不是语焉不详,就是一派胡言乱语!

律法没有TMD模棱两可,中就是中!不中就是不中!
发表于 2017-6-24 13:12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叫做有关部门?具体分工到哪一个部门就是哪一个部门!

天天征求意见,天天绕毛线!

什么叫做应当?什么叫做鼓励?让干什么就干什么,不让干就不让干!才叫令行禁止!

不是语焉不详,就是一派胡言乱语!

律法没有TMD模棱两可,中就是中!不中就是不中!
发表于 2017-6-24 13:14 | 显示全部楼层
揣着明白装糊涂!游击战、麻雀战、尽扯淡了
发表于 2017-6-24 13:14 | 显示全部楼层
揣着明白装糊涂!游击战、麻雀战、尽扯淡了
发表于 2017-6-24 15:1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改“必须”,试问全国注安师够吗?不够怎么办?法律是儿戏吗?现实只能这样了。关键是待遇提上去,待遇上去了,考的人也多了。等人数足够了,法律问题也能迎刃而解。
发表于 2017-6-24 15:1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改“必须”,试问全国注安师够吗?不够怎么办?法律是儿戏吗?现实只能这样了。关键是待遇提上去,待遇上去了,考的人也多了。等人数足够了,法律问题也能迎刃而解。
发表于 2017-6-24 15:1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改“必须”,试问全国注安师够吗?不够怎么办?法律是儿戏吗?现实只能这样了。关键是待遇提上去,待遇上去了,考的人也多了。等人数足够了,法律问题也能迎刃而解。
发表于 2017-6-24 17:02 | 显示全部楼层
意见提了,不知采纳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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