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觉得,企业的拥有者(法人代表或实际控股人)才是企业的第一安全责任人,拥有者决定了雇佣谁来当总经理或厂长,而后者又决定了雇佣谁来管安全,谁来做生产,或干脆请第三方服务公司管生产和安全。
当出现事故追责时,应追究企业拥有者的安全责任(员工犯罪除外),而被雇佣者(指没有企业所有权的总经理,厂长,安全员,生产经理等)只是经济关系,怎么处罚总经理,厂长,安全员,生产经理和一线操作人员,只能由企业拥有者依据合同决定,而不是政府插手追责。
责任主体不明,导致安全员没有保障。
如果责任主体搞清楚了,我相信聪明的安全员会越来越倾向于在第三方服务机构做咨询工作,发挥自己的专业水平,将管理决定权交给企业内部执行,以避免安全员无权的尴尬。
因此,现在的安全法应修正责任主体,不应强制要求企业佩配安全员,安全工程师,可以给企业做好安全提供指导意见。
虽在我在工厂做安全,但我相信,未来将是第三方安全健康环保服务公司兴起的时代。这个是转载我本人觉得说的特别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