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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2015yzcai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部分条款修改建议对照稿)》征求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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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6 15:39 | 显示全部楼层
828130 发表于 2017-6-26 15:38
一直就认真实施过,改也没毛线用

少打了个“没”字
发表于 2017-6-27 09:13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7-6-27 09:5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安监局网站,有对比内容
发表于 2017-6-27 10: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觉得,企业的拥有者(法人代表或实际控股人)才是企业的第一安全责任人,拥有者决定了雇佣谁来当总经理或厂长,而后者又决定了雇佣谁来管安全,谁来做生产,或干脆请第三方服务公司管生产和安全。
当出现事故追责时,应追究企业拥有者的安全责任(员工犯罪除外),而被雇佣者(指没有企业所有权的总经理,厂长,安全员,生产经理等)只是经济关系,怎么处罚总经理,厂长,安全员,生产经理和一线操作人员,只能由企业拥有者依据合同决定,而不是政府插手追责。
责任主体不明,导致安全员没有保障。
如果责任主体搞清楚了,我相信聪明的安全员会越来越倾向于在第三方服务机构做咨询工作,发挥自己的专业水平,将管理决定权交给企业内部执行,以避免安全员无权的尴尬。

因此,现在的安全法应修正责任主体,不应强制要求企业佩配安全员,安全工程师,可以给企业做好安全提供指导意见。

虽在我在工厂做安全,但我相信,未来将是第三方安全健康环保服务公司兴起的时代。
这个是转载我本人觉得说的特别好!
发表于 2017-6-27 10:49 | 显示全部楼层
请不请注安师给交给责任主体决定!其实应该跟政府无关!政府应该和企业所有制发生关系,企业所有者和雇佣者发生关系。现在政府要跳过所有者直接和雇佣者发生法律关系,本来就是责任主体不明确!
发表于 2017-6-27 11:04 | 显示全部楼层
责任很明确,权利没保障,背黑锅的命
发表于 2017-6-29 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然并卵!注册安全工程师考了基本没用。我考过几年了,本本放在家里压箱子。我也不干安全了。钱太少,责任大。
发表于 2017-6-30 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7-6-30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放屁,怎么不够
发表于 2018-1-3 13:10 | 显示全部楼层
仰天 发表于 2017-6-27 10:45
个人觉得,企业的拥有者(法人代表或实际控股人)才是企业的第一安全责任人,拥有者决定了雇佣谁来当总经理 ...

观点不错。
发表于 2018-1-3 16:19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8-1-3 20:4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下文?????
发表于 2018-1-4 16:1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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