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事考试网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吉人社办字〔2017〕52号 关于做好2017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药师、造价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驻省中直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有关部委文件精神,为做好2017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药师、造价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时间及办法
为方便考生,简化报名流程,倡导诚信报名,本次考试实行网上报名、网上交费、网上打印准考证、考后资格审核,考生按照报名文件要求的报考条件,承诺符合报考条件并在网上签订《报考人员诚信考试承诺书》后方可报考。执业药师报考级别为免试二科的预合格考生实行考后现场资格审核,执业药师报考级别为考全科和其他考试的预合格考生实行考后网上资格审核。请考生认真阅读、准确理解相关报考规定,确保本人所填信息真实有效且符合报考条件,报考条件详见附件1,报考条件要求的专业、学历或学位是指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教高〔2012〕9号)中所设置的有关学科门类专业。 (一)网上报名时间: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考试报名时间为 2017年7月12日—7月21日,执业药师、造价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时间为 2017年8月4日—8月14日。
网上报名流程如下: 考生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网址:http://www.cpta.com.cn)快速通道“网上报名”栏目,进行报名。报名时须注意下列事项:
(1)注册及照片处理。考生按系统提示注册,注册时上传近期6个月内正面免冠证件数码彩色照片(JPG格式,大小控制在100K以内),“照片审核处理工具”可在中国人事考试网下载。
(2)选择考区。考生按单位属地原则报名,以单位法人证或营业执照上的登记机关公章为准。持单位属地外居民身份证报名的考生,考后网上资格审核时需提供属地城市公安机关办理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暂)住证、与现单位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用工备案合同及养老保险缴纳证明。中央直属单位及省直管县(市)仍按原渠道报名。
营业执照登记机关为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所属分局的企业考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记管理机关为长春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的事业单位考生,报名考区请选择“长春市考区”。
营业执照登记机关为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业考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记管理机关为吉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的事业单位考生,报名考区请选择“省中直考区”。
凡错报考区的考生,考后网上资格审核一律不予通过。请考生慎重报考。
(3)选择考试。考生应对照考试报名文件,按要求选择考试类别、级别、专业、科目。
(4)填报信息。填报信息由考生本人负责,考生应如实、准确填报考试信息。考生错报姓名、身份证号、考试类别、级别、专业、科目等考试相关信息,责任自负。 (5)打印报名表。考生确认报考信息准确无误后,可在网上自行打印报名表,报名表供考生核对报考信息之用。 (6)信息修改。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报名信息确认”和“缴费”,在未确认缴费前考生可以自行修改报名信息,考生一旦缴费,将不能对所填报考信息进行任何修改。 (二)网上缴费时间与网上报名时间相同
报名信息确认无误的考生,即可自行在网上缴费,收费标准见附件2。缴费成功后,请点击“报名完成”,查看“缴费状态”确定缴费成功。网上缴费后概不退费。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 (三)打印准考证
考生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在“打印准考证栏目”用A4纸在网上自行打印准考证。考生须持本人准考证、正式有效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
二、考试时间及科目 考试类别 | 考试日期 | 考试时间及内容 | 备注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一、二级结构、土木、 公用设备、电气、化工、环保) | 9月23日 | 上午08:00-11:00 各专业知识考试(上) 上午08:00-12:00 各专业基础考试(上) |
各专业的基础考试为闭卷考试,禁止考生携带任何参考资料;各专业的专业考试为开卷考试,允许考生携带与考试有关的规范、手册等各种资料(主要推荐规范、标准、规程目录,可登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http://www.pqrc.org.cn“考试动态”栏目查询)。
考生应携带2B铅笔、黑色墨水笔、三角板、橡皮以及无声无文本编程功能的计算器,并严格按照试卷封面的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进行作答。
草稿纸统一配发,考后收回。
| 下午14:00- 17:00 各专业知识考试(下) 下午14:00- 18:00 各专业基础考试(下) | 9月24日 | 上午08:00-11:00 各专业案例考试(上) 上午08:00-12:00 一、二级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上) | 下午14:00- 17:00 各专业案例考试(下) 下午14:00-18:00 一、二级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下) | 执 业 药 师 | 10月14日 | 上午09:00-11: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下午14:00- 16: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 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考生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不得携带计算器。
各科试卷卷本可作草稿纸使用,考后收回,不再另发草稿纸。
2015年版执业药师考试大纲中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有关情况见附件3。
| 10月15日 | 上午09:00-11:30 药事管理与法规 下午14:00- 16:30 药学(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 出 版 | 10月15日 | 上午09:00—12:00
出版专业基础知识(中、初级)
下午14:00—17:00
出版专业理论与实务(中、初级)
| 各科目均为主、客观题混合试卷,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采用网络阅卷。考生务必注意:
1、答题前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专用答题卡首页);
2、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作答;
3、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
考生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草稿纸统一配发,考后收回。
2017年度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及考试用书征订与发行负责单位联系方式见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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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 价 工 程 师 | 10月21日
| 上午09:00—11:30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下午14:00—17:00
建设工程计价
| 前3科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科目》为主观题,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考生务必注意:
1、答题前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专用答题卡首页);
2、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作答;
3、在专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
考生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 草稿纸统一配发,考后收回。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教材相关说明见附件5。
| 10月22日
| 上午09:00—11:30
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
(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
下午14:00—18:00
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
|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 10月28日
| 上午09:00-11:30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下午14:00-16:30 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 注册安全工程师各科目及成绩有效期保持不变,暂停考试年份(2016年)不计入成绩有效期。
前3科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科目为主客观混合题,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采用网络阅卷。考生务必注意:
1、答题前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答题卡首页);
2、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作答;
3、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
考生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
客观题试卷卷本可作草稿纸使用,不再另发草稿纸;主观题草稿纸统一配发,考后收回。 2017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内容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1版)》的要求执行,对于近年来部分相关法规变化情况,考试内容也相应有所变化,具体请参见《2017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法律法规修订、新增内容说明》(附件6)。有关考试大纲、考试用书事宜请与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32号安全大厦1003室,邮编:100012,电话:010-64965024,64913859,网址: http://book.chinasafety.ac.cn。 | 10月29日
| 上午09:00-11:30 安全生产技术 下午14:00-16:30 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 |
经 济 | 11月4日 | 上午09:00—11:30 专业知识与实务(中级) 下午14:00—16:30 经济基础知识(中级) | 中级考试均科目全部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考生应携带黑色签字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各科试卷卷本可作草稿纸使用,考后收回,不再另发草稿纸。
考生务必按试卷封二“应试人员注意事项”的要求填涂试卷代码,试卷代码填涂有误将影响考试成绩,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2017年度经济考试大纲和考试用书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政策法规调整情况进行了修订,考试大纲及考试用书征订方式见附件7。
| 11月5日 | 上午09:00—11:00 专业知识与实务(初级) 下午14:00—16:00 经济基础知识(初级) | 初级考试科目全部为客观题,在计算机上作答,考生无须携带任何工具参加考试。禁止将任何文具、具有(电子)记录、存储、计算或通讯功能的工具及考试相关资料带入考场座位。
若遇特殊情况无法正常完成电子化考试的,统一于11月12日组织补考。
2017年度经济考试大纲和考试用书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政策法规调整情况进行了修订,考试大纲及考试用书征订方式见附件7。
| 三、考后资格审核
(一)网上资格审核考生需准备的材料 国家考试成绩或合格标准公布后,省人事考试网将发布考后资格审核公告和预合格考生名单,对全部考试科目成绩合格考生进行报考资格复审,需准备的材料如下: 1、报考条件要求的学历或学位证书扫描件和相应毕业证书带二维验证码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查询报告》扫描件。在海外取得的学历学位,须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报告的扫描件。 《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http://www.chsi.com.cn)打印,无法提供的考生凭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查询报告》也可进行资格审核。《中国高等教育学历查询报告》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提供,我省由吉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提供。地址:长春市金川街151号。特别提示:出具该报告需要一定的时间,如有需要的考生请务必提前做好相关准备。
2、由单位法人出具的《学历学位及专业工作年限证明》扫描件,应届毕业生报考出版或经济初级资格的预合格考生需准备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证明》扫描件,以上证明样式详见相应考试的考后网上资格审核公告。
3、社会在职考生需准备带有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单位《法人证书》扫描件或《营业执照》扫描件。
4、居民身份证和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扫描件。
(二)网上资格审核有关规定 1、按照各科目试卷总分的60%作为暂定合格标准,在资格审核公告中将公布预合格人员名单。预合格人员按规定要求和时限进行网上提交材料,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资格考试报名初审考后复核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4〕45号)文件的要求,凡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进行网上提交材料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取消全部考试科目成绩,不予核发证书。考试成绩将于考试结束后2个月左右时间,在国家有关部委网站或吉林省人事考试网公布。 2、预合格考生请随时关注吉林省人事考试网或吉林省人事考试中心官方微信公众平台相关考试考后审核的消息,官方微信号为:jlsrskszx,考试机构不再以其他方式通知预合格考生。网上提交完相关材料后,请随时密切关注考后审核系统考试机构给出的审核意见,并按相关要求及时办理。 3、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考试资格的考生,在准考证打印环节核实的,取消报考资格,不得参加考试;在考后网上审核环节核实的,取消考试成绩,不予核发证书或成绩证明;在证书发放环节核实的,取消考试成绩,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或成绩证明无效。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5年。有关情况通报到考生所在单位。 4、单位法人或授权的人事部门负责人要严格审查本单位考生的学历、专业工作年限、专业资格等有关报考信息,确认考生符合报考条件后,再在有关证明材料上签名、加盖法人章和公章,单位法人或授权的人事部门负责人在报名表上签名或加盖法人章和公章,即视为其同意报考并证明该考生相关信息真实准确,承担相应的责任。考生所在单位对考生资格审查不严,弄虚作假骗取考试资格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单位相关责任。
5、伪造单位印章、法人章的,将移交公安部门处理。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三)关于现场资格审核 执业药师报考级别为免试二科的预合格考生实行考后现场资格审核,时间、地点和所需材料统一在考后资格审核公告发布,相关规定与考后网上资格审核的规定相同。 四、考试相关政策及事项 (一)凡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符合报考条件且身体健康能够适应考试者均可报考。凡不符合报考条件,以及在人事考试中替考、通讯工具作弊等严重违纪违规在停考期内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否则后果自负。
(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2011年3月15日发布的人社部令第12号废止。人社部令第31号规定对考生考试过程当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做了明确处理规定,其中考生在考试过程当中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有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用人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和注册、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考试机构可视情况向社会公布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相关信息,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
(三)根据《关于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雷同试卷认定和处理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2〕25号),国家阅卷时将采用技术手段对所有考生试卷进行雷同试卷检测鉴定,无论抄袭、被抄袭、通讯工具作弊等产生的雷同试卷或试卷代码异常,一律取消考试成绩。考生在严格遵守考试纪律的同时,要树立自我保护意识,防止被他人抄袭。严禁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及违禁物品资料带入考场座位,一经发现,不论使用与否,一律按违纪处理。
(四)凡为考生虚假报名提供便利条件的单位,一经核实,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在信用吉林网、吉林红盾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上予以曝光。
五、证书领取 (一)国家下发证书后,省人事考试网发布证书领取通知。证书领取时间请关注吉林省人事考试网服务指南“证书领取通知”栏目相关消息。在各市(州)考区报名的,按当地人事考试机构通知的时间、地点领取。 (二)考生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或成绩证明无效,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六、工作要求 (一)认真做好各环节的考试服务工作。要加强考试宣传,为考生提供优质的考试服务,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明确责任,统一部署,对大规模、有组织、高科技作弊予以严厉打击,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确保考试安全。 (二)要高度重视经济初级机考工作。各地要多渠道、多角度地开展宣传,引导考生提前在部考试中心官方网站,通过模拟作答系统熟悉考试作答界面。各地要提前研究制定合理、可行的机考考务实施细则,安排充足的时间组织人员培训和模拟测试。要通过反复演练,确保主考、监考人员熟悉机考的业务流程和管理要求,确保系统管理员熟练掌握机考系统的使用和突发情况处理。考点考场设置须符合相应的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务必确保考试期间电力运行正常。
(三)各市(州)人事考试机构要高度重视考后网上资格审查工作,严格审查报考资格,实行双审制和资格审查责任制,做到谁审查、谁负责,明确任务、目标、责任人和相关要求。 (四)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加强网上资格审核用户权限及密码管理,确保网上资格审核工作有序顺利实施。 (五)各市(州)人事考试机构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工作程序, 进一步贯彻落实《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提高考试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保密意识,明确工作人员职责,明确各环节责任人,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对责任事故绝不姑息。在考试实施以及资格审查过程中发现考试工作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此通知如有未尽事宜,请关注补充通知。 附件:1.报考条件及有关事项 2.考试收费标准 3. 2017年度执业药师考试大纲调整情况 4.2017年度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及考试用书征订与发行负责单位联系方式 5.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教材相关说明 6.2017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法律法规修订、新增内容说明 7.2017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及考试用书征订方式 8.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 9.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参考目录 10.有关从事安全生产业务的规定和解释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7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吉林省军区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7年7月10日印发
附件1 报考条件及有关事项
2017年度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各专业的专业考试指定的规范、标准、规程、技术(设计)手册目录请考生登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官网(www.pqrc.org.cn)考试动态栏目查询,相关土建类专业评估信息可登录高校土建类专业评估信息系统(edu.mohurd.gov.cn)查询。其他考试报考条件及有关事项如下:
考试 类别 | 所学专业或职称 | 学位或学历 | 职业实践最少时间 | 执 业 药 师 | 药学、中药学 或相关专业 | 中专
| 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7年
| 大专
| 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5年
| 本科
| 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3年
| 双学士、研究生班、硕士学位
| 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年
| 博士学位
| 不限
|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人员,可免试《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2个科目,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2个科目的考试:
1. 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
2. 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二、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4个科目(级别为考全科)考试的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级别为免2科)考试的须在当年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
三、药学、中药学专业是指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教高〔2012〕9号)中所设置的有关学科门类专业。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见附件8。
四、执业药师报考级别为免试二科的预合格考生实行考后现场资格审核,报考级别为考全科的预合格考生实行考后网上资格审核。
| 造 价 工 程 师 | 工程造价 | 本科 | 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4年 | 大专 | 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 工程或工程经济类 | 本科 | 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 大专 | 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6年 | 上述专业 | 双学士、研究生班、硕士学位 | 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 博士学位 | 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
一、1996年8月26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2个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计价》、《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1.1970年(含1970年,下同)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15年。 2.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20年。 3.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25年。 二、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级别为免二科)考试的须在当年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
三、工程造价、工程或工程经济专业是指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教高〔2012〕9号)中所设置的有关学科门类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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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版 | 中级 | 不限 | 大专 | 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5年 | 本科 | 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4年 | 双学士或研究生班 | 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2年 | 硕士学位 | 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1年 | 博士学位 | 不限 |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也可报考:
1、2001年8月7日前,已受聘担任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二级校对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可报考。
2、2001年8月7日前,已受聘担任非出版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出版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可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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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
| 不限
| 大专及以上 | 不限 |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也可报考:
1、2001年8月7日前,已受聘担任技术设计员或三级校对专业技术职务的。 2、按照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45号)精神,各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可以参加出版专业初级资格考试报名。对报名时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可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参加考试报名(限2017届应届毕业生)。 | 一、2001年8月7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出版专业初级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免试相应级别《出版专业基础知识》科目,只参加相应级别《出版专业理论与实务》1个科目的考试。 二、考试成绩实行非滚动管理。报考人员须在当年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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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 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
| 中专
| 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工作满7年
| 大学专科
| 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工作满5年
| 大学本科
| 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工作满3年
| 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
| 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工作满2年
| 硕士学位
| 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工作满1年
| 博士学位
| 不限
|
一、对中专以上学历层次专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的审核,参照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参考目录(见附件9)、有关从事安全生产业务的规定和解释(见附件10)执行。 二、取得其他专业学历,本科以下学历其相对应的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年限延长2年,第二学士学位及以上学历其相对应的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年限延长1年。
三、凡符合报考条件,2002年9月3日前,已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工作满10年的专业人员,可免试《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安全生产技术》2个科目,只参加《安全生产及相关法律知识》和《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四、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级别为免二科)考试的须在当年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
五、安全生产相关业务工作,指劳动安全工程、劳动卫生工程、特种设备安全工程、安全检测检验技术、安全系统工程5类工程技术工作。
六、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是指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教高〔2012〕9号)中所设置的有关学科门类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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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济 | 中级
| 取得经济专业初级资格
| 中专
| 从事经济工作满10年
| 不限
| 大学专科
| 从事经济工作满6年
| 大学本科
| 从事经济工作满4年
| 双学士或研究生班
| 从事经济工作满2年
| 硕士学位
| 从事经济工作满1年
| 博士学位
| 不限
| 初级 | 不限 | 高中以上
| 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
| 一、考试成绩实行非滚动管理。报考人员须在当年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
二、各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可以参加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报名。对报名时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可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参加考试报名(限2017届应届毕业生)。
| | | | | | | | | | | | 附件2
考试收费标准
考试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备注 | 一级注册 结构工程师 | 基础每人每科99元 专业每人每科107元 |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吉省价收函字〔2016〕248号
| 承担考试报名任务的市州留用考务费4元/科。
| 二级注册 结构工程师 | 专业每人每科110元
| 同上 | 同上 | 土木工程师 (岩土) | 基础每人每科99元 专业客观题每人每科79元 专业主观题每人每科90元 | 同上 | 同上 | 公用设备工程师 | 各类别基础每人每科99元 给水排水专业客观题每人每科80元 给水排水专业主观题每人每科84元 暖通空调专业客观题每人每科83元 暖通空调专业主观题每人每科87元 动力专业客观题每人每科85元 动力专业主观题每人每科90元 | 同上 | 同上
| 电气工程师 | 各类别基础每人每科99元 各类别专业客观题每人每科83元 各类别专业主观题每人每科87元 | 同上 | 同上 | 化工工程师 | 基础每人每科105元 专业客观题每人每科95元 专业主观题每人每科95元 | 同上 | 同上 | 环保工程师 | 基础每人每科105元 专业客观题每人每科85元 专业主观题每人每科90元 | 同上 | 同上 | 土木工程师 (港口与航道工程)
| 基础每人每科118元 专业客观题每人每科95元 专业主观题每人每科95元 | 同上 | 同上 | 土木工程师 (水利水电工程) | 各类别基础每人每科108元 各类别专业客观题每人每科90元 各类别专业主观题每人每科95元 | 同上 | 同上 | 执业药师 | 每人每科65元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下发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等18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函〔2015〕278号)和吉省价收函字〔2016〕248号
| 同上
| 造价工程师 | 客观题科目每人每科74元 主观题科目每人每科104元 | 同上 | 同上 | 注册安全工程师 | 客观题科目每人每科74元 主观题科目每人每科78元 | 同上 | 同上 | 出版 | 每人每科83元 | 同上 | 同上 | 经济 | 每人每科71元 | 同上 | 承担考试报名任务的市州留用考务费4元/科,承担考试组织实施任务的市州留用考试组织费30元/科。
| 附件3
2017年度执业药师考试大纲调整情况
2017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继续使用2015年版《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第七版)。另外,根据考试大纲的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于2016年4月、2017年3月分别发布了《关于调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部分内容的通告》(2016年第1号和2017年第1号),对2015年版考试大纲中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部分内容和要求进行了调整。请考生按照2015年版考试大纲要求,结合《关于调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部分内容的通告》(2016年第1号和2017年第1号),进行应试准备。
附件4
2017年度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试大纲及考试用书征订与发行负责单位联系方式 一、《全国出版专业资格考试考试大纲》(2017年版)、《出版专业基础》(中级,2015年版)、《出版专业实务》(中级,2015年版),商务印书馆出版。
联系地址:北京市灯市口大街100号华腾灯市口商务楼
邮 编:100006
联 系 人:孙惠
电 话:010-85175977
二、《出版专业基础》(初级,2015年版)、《出版专业实务》(初级,2015年版),崇文书局出版。
联系地址:湖北省武汉市雄楚大街268号湖北出版文化城C座11楼 联 系 人:张衍亮
电 话:027-87679710/ 87679711 /87679712(传真)
18507129696
三、《数字出版基础》(初级、中级,2015年版),电子工业出版社出版。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南口金家村288号华信大厦
邮 编:100036
联 系 人:宋紫鹤 杜长安
联系电话:010-88254042/88254888
四、《有关出版的法律法规选编》(2016年版),大象出版社出版。
联系地址:郑州市惠济区开元路16号
邮 编:450044
联 系 人:张士彬
电 话:0371-63863513、63863551
五、《著作权案例评析》(2009年增订版,作为学习用书),上海辞书出版社出版。
联系地址:上海陕西北路457号
邮 编:200040
联 系 人:陈怀远
联系电话:021-62472088-343
附件5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教材相关说明 考试大纲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编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定的2013年版《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
考试用书使用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编审委员会编写的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2017版)、《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2017版)、《建设工程计价》(2017版)和《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2017版)。
附件6
2017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法律法规修订、新增内容说明 根据2011年以来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订情况,为便于考生更好地应考,就《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1版)内容中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作如下说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第18号、第13号修正)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公布,第81号、第47号修正)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公布,第52号、第48号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第18号修正)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第73号修正) 6.《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6号公布,第638号修正) 7.《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6号公布,第638号修正) 8.《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第591号、第645号修正) 9.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第638号、第653号修正) 10.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第653号修正) 11.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公布,第63号、第80号修正) 12.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公布,第63号修正) 13.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公布,第42号、第77号修正) 14.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第78号修正) 15.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公布,第63号、第80号修正) 16.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第63号、第80号修正) 17.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公布,第77号修正) 18.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第119号修正)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 3.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公布,第78号修正) 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公布,第79号修正) 5.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79号、第89号修正) 6.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公布,第79号修正) 7.《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公布,第63号、第80号修正) 8.《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公布,第79号修正) 9.《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公布) 10.《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公布) 11.《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公布) 12.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公布,第63号修正) 13.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公布) 14.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第79号、第89号修正) 15.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公布,第80号修正) 16.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公布,第78号修正) 17.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6号公布,第80号修正) 18.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公布,第89号修正) 19.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 20.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公布) 附件7 2017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及考试用书征订方式 一、2017年度经济考试大纲将通过互联网公开发布,不出版纸质实体书。发布方式有两种:一是以电子书形式在中国人事考试图书网( http://rsks.class.com.cn)上发布,购买考试用书的应试人员可凭正版考试用书序列号免费浏览或下载;二是以网页形式在中国人事考试网(http://www. cpta.com.cn)上发布,供社会公众免费浏览。 二、中国人事考试图书网是人社部出版集团和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指定的唯一售书服务网站,也是2017年度经济考试用书网上售书唯一指定网站。 三、网站售书电话:010—64962347。
附件8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本科) 2012年9月—现在 | 1998年7月—2012年9月 | 专业代码 | 学科门类、专业类、专业名称 | 专业代码 | 学科门类、专业类、专业名称 | 07学科门类:理学 | 07学科门类:理学 | 0703 | 化学类 | 0703 | 化学类 | 070301
| 化学
| 070301
| 化学
| 070302
| 应用化学(注:可授理学或工学学士学位)
| 070302
| 应用化学
| 070303T
| 化学生物学
| 070303W
| 化学生物学
| 070304T
| 分子科学与工程
| 070304W
| 分子科学与工程
| 071 | 生物科学类 | 070 | 生物科学类 | 071001
| 生物科学
| 070401
| 生物科学
| 070407W
| 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
| 070411S
| 生物资源科学
| 070412S
| 生物安全
| 070405W
| 生物科学与生物技术(部分)
| 071002
| 生物技术(注:可授理学或工学学士学位)
| 070402
| 生物技术
| 070405W
| 生物科学与生物技术(部分)
| 071003
| 生物信息学(注:可授理学或工学学士学位)
| 070403W
| 生物信息学
| 070404W
| 生物信息技术
| 070408W
| 医学信息学
| 08学科门类:工学 | 08学科门类:工学 | 0813 | 化工与制药类 | 0811 | 化工与制药类 | 081301
| 化学工程与工艺
| 081101
| 化学工程与工艺
| 081103W
| 化工与制药(部分)
| 081302
| 制药工程
| 081102
| 制药工程
| 081103W
| 化工与制药(部分)
| 081305T
| 化学工程与工业生物工程
| 081104S
| 化学工程与工业生物工程
| 0826 | 生物医学工程类 | 0806 | 电气信息类(部分) | 082601
| 生物医学工程(注:可授工学或理学学士学位)
| 080607
| 生物医学工程
| 080626S
| 医疗器械工程
| 0830 | 生物工程类 | 0818 | 生物工程类 | 083001
| 生物工程
| 081801
| 生物工程
| 081906W
| 生物系统工程
| 081410S
| 轻工生物技术
| 083002T
| 生物制药
| 081107S
| 生物制药
| 10学科门类:医学 | 10学科门类:医学 | 1001 | 基础医学类 | 1001 | 基础医学类 | 100101K
| 基础医学
| 100101*
| 基础医学
| 1002 | 临床医学类 | 1003 | 临床医学与医学技术类(部分) | 100201K
| 临床医学
| 100301
| 临床医学
| 100202TK
| 麻醉学
| 100302*
| 麻醉学
| 100203TK
| 医学影像学
| 100303*
| 医学影像学
| 100204TK
| 眼视光医学
| 100306W
| 眼视光学(部分)
| 100205TK
| 精神医学
| 100308W
| 精神医学
| 100206TK
| 放射医学
| 100305W
| 放射医学
| 1003 | 口腔医学类 | 1004 | 口腔医学类 | 100301K
| 口腔医学
| 100401
| 口腔医学
| 1004 | 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 | 1002 | 预防医学类 | 100401K | 预防医学 | 100201 | 预防医学 | 100402 | 食品卫生与营养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 100204S | 营养学 | 040332W | 食品营养与检验教育(部分) | 100403TK | 妇幼保健医学 | 100203S | 妇幼保健医学 | 100404TK | 卫生监督 | 100206S | 卫生监督 | 100405TK | 全球健康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 100205S | 全球健康学 | 1005 | 中医学类 | 1005 | 中医学类(部分) | 100501K
| 中医学
| 100501
| 中医学
| 100502K
| 针灸推拿学
| 100502
| 针灸推拿学
| 100503K
| 藏医学
| 100504
| 藏医学
| 100504K
| 蒙医学
| 100503
| 蒙医学
| 100505K
| 维医学
| 100506W
| 维医学
| 100506K
| 壮医学
| 100507S
| 壮医学
| 100507K
| 哈医学
| 100508S
| 哈医学
| 1006 | 中西医结合类 | 1005 | 中医学类(部分) | 100601K
| 中西医临床医学
| 100505W
| 中西医临床医学
| 1007 | 药学类 | 1008 | 药学类(部分) | 100701
| 药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 100801
| 药学
| 100807W
| 应用药学
| 100702
| 药物制剂(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 100803
| 药物制剂
| 100703TK
| 临床药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 100808S
| 临床药学
| 100704T
| 药事管理(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 100810S
| 药事管理
| 100705T
| 药物分析(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 100812S
| 药物分析
| 100706T
| 药物化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 100813S
| 药物化学
| 100707T
| 海洋药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 100809S
| 海洋药学
| 1008 | 中药学类 | 1008 | 药学类(部分) | 100801
| 中药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 100802
| 中药学
| 100802
| 中药资源与开发(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 100806W
| 中药资源与开发
| 100803T
| 藏药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 100805W
| 藏药学
| 100804T
| 蒙药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 100811W
| 蒙药学
| 100805T
| 中药制药(注:可授理学或工学学士学位)
| 100814S
| 中药制药
| 100806T
| 中草药栽培与鉴定(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 100804W
| 中草药栽培与鉴定
| 1009 | 法医学类 | 1006 | 法医学类 | 100901K | 法医学 | 100601* | 法医学 | 1010 | 医学技术类 | 1003 | 临床医学与医学技术类(部分) | 101001
| 医学检验技术(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 100304*
| 医学检验
| 101002
| 医学实验技术(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 100311W
| 医学实验学
| 100309W
| 医学技术
| 100312S
| 医学美容技术
| 101003
| 医学影像技术(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 100303*
| 医学影像学
| 080629S
| 医学影像工程
| 101004
| 眼视光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 100306W
| 眼视光学(部分)
| 101005
| 康复治疗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 100307W
| 康复治疗学
| 101006
| 口腔医学技术(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 100402W
| 口腔修复工艺学
| 101007
| 卫生检验与检疫(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 100202S
| 卫生检验
| 1011 | 护理学类 | 1007 | 护理学类 | 101101
| 护理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 100701
| 护理学
|
注:a.目录源于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教高〔2012〕9号)。 b.1998年之前的专业名称可以参照教育部发布的相关专业目录来执行。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高职高专)
分类代码 | 专业大类、专业类、专业名称 | 53
| 生化与药品大类 | 5301
| 生物技术类 | 530101
| 生物技术及应用
| 530102
| 生物实验技术
| 530103
| 生物化工工艺
| 530104
| 微生物技术及应用
| 5302
| 化工技术类 | 530201
| 应用化工技术
| 530202
| 有机化工生产技术
| 530205
| 精细化学品生产技术
| 530208
| 工业分析与检验
| 5303
| 制药技术类 | 530301
| 生化制药技术
| 530302
| 生物制药技术
| 530303
| 化学制药技术
| 530304
| 中药制药技术
| 530305
| 药物制剂技术
| 530306
| 药物分析技术
| 5304
| 食品药品管理类 | 530401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 530402
| 药品质量检测技术
| 530403
| 药品经营与管理
| 530404
| 保健品开发与管理
| 63
| 医药卫生大类 | 6301
| 临床医学类 | 630101
| 临床医学
| 630102
| 口腔医学
| 630103
| 中医学
| 630104
| 蒙医学
| 630105
| 藏医学
| 630106
| 维医学
| 630107
| 中西医结合
| 630108
| 针灸推拿
| 630109
| 中医骨伤
| 6302
| 护理类 | 630201
| 护理
| 6303
| 药学类 | 630301
| 药学
| 630302
| 中药
| 6304
| 医学技术类 | 630401
| 医学检验技术
| 630402
| 医学生物技术
| 630403
| 医学影像技术
| 630404
| 眼视光技术
| 630405
| 康复治疗技术
| 630406
| 口腔医学技术
| 630407
| 医学营养
| 630408
| 医疗美容技术
| 630409
| 呼吸治疗技术
| 630410
| 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
|
注:a.目录源于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教高〔2004〕3号)。 b.2004年之前的专科专业目录可以参照教育部当时发布的相关专业目录来执行。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中职中专) 2010年—现在的专业代码及专业名称 | 2010年之前的专业编码及专业名称 | 专业类 | 专业代码 | 专业名称 | 原专业编码 | 原专业名称 | 10医药卫生类 | 100100
| 护理
| 0801
| 护理
| 100300
| 农村医学
|
| 新增专业
| 101100
| 药剂
| 0813
| 药剂
| 101200
| 中医护理
| 0816
| 中医护理
| 101300
| 中医
| 0814
| 中医 | 0815
| 中医骨伤
| 101400
| 藏医医疗与藏药
| 0820
| 藏医医疗
| 101500
| 维医医疗与维药
| 0821
| 维医医疗
| 101600
| 蒙医医疗与蒙药
| 0822
| 蒙医医疗及蒙药
| 101700
| 中医康复保健
| 0819
| 中医康复保健
| 101800
| 中药
| 0817
| 中药
| 101900
| 中药制药
| 0818
| 中药制药
| 102000
| 制药技术
|
| 新增专业
| 102100
| 生物技术制药
|
| 新增专业
| 102200
| 药品食品检验
|
| 新增专业
| 注:a.目录源于教育部印发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教职成〔2010〕4号)。
b.2010年之前的中专专业目录可以参照教育部及各省市当时发布的相关专业目录来执行。 附件9 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参考目录 一、研究生学科
门类代码及名称 | 2011年3月起学科名称 | 97年-2011年2月学科名称 | 一级学科代码及名称 | 一级学科代码及名称 | 二级学科名称 | 工学
| 力学
| 力学
| 一般力学与力学基础
| 固体力学
| 流体力学
| 工程力学
| 机械工程
| 机械工程
| 机械制造及其自动化
| 机械电子工程
| 机械设计及理论
| 车辆工程
| 0803 光学工程
| 0803 光学工程
| 光学工程
| 仪器科学与技术
| 仪器科学与技术
| 精密仪器及机械
| 测试计量技术及仪器
| 材料科学与工程
| 材料科学与工程
| 材料物理与化学
| 材料学
| 材料加工工程
| 冶金工程
| 冶金工程
| 冶金物理化学
| 钢铁冶金
| 有色金属冶金
| 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
| 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
| 工程热物理
| 热能工程
| 动力机械及工程
| 流体机械及工程
| 制冷及低温工程
| 化工过程机械
| 电气工程
| 电气工程
| 电机与电器
| 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
| 高电压与绝缘技术
| 电力电子与电力传动
| 电工理论与新技术
| 电子科学与技术
| 电子科学与技术
| 物理电子学
| 电路与系统
| 微电子学与固体电子学
| 电磁场与微波技术
| 信息与通信工程
| 信息与通信工程
| 通信与信息系统
| 信号与信息处理
| 控制科学与工程
| 控制科学与工程
| 控制理论与控制工程
| 检测技术与自动化装置
| 系统工程
| 模式识别与智能系统
| 导航、制导与控制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 计算机系统结构
| 计算机软件与理论
| 计算机应用技术
| 建筑学
| 建筑学
| 建筑历史与理论
| 建筑设计及其理论
| 城市规划与设计(含∶风景园林规划与设计)
| 建筑技术科学
| 工学
| 土木工程
| 土木工程
| 岩土工程
| 结构工程
| 市政工程
| 供热、供燃气、通风及空调工程
| 防灾减灾工程及防护工程
| 桥梁与隧道工程
| 水利工程
| 水利工程
| 水文学及水资源
| 水力学及河流动力学
| 水工结构工程
| 水利水电工程
| 港口、海岸及近海工程
| 测绘科学与技术
| 测绘科学与技术
| 大地测量学与测量工程
| 摄影测量与遥感
| 地图制图学与地理信息工程
| 化学工程与技术
| 化学工程与技术
| 化学工程
| 化学工艺
| 生物化工
| 应用化学
| 工业催化
| 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
| 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
| 矿产普查与勘探
| 地球探测与信息技术
| 地质工程
| 矿业工程
| 矿业工程
| 采矿工程
| 矿物加工工程
| 安全技术及工程
| 石油与天然气工程
| 石油与天然气工程
| 油气井工程
| 油气田开发工程
| 油气储运工程
| 纺织科学与工程
| 纺织科学与工程
| 纺织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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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业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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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源自教育部《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全国)(1997年修订)、《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 二、本科专业
分类 | 2012年9月-现在专业名称 | 1998年-2012年9月专业名称 | 1993-1998年专业名称 | 1993年前专业名称 | 工学类 | 土木工程 | 土木工程 | 矿井建设
| 矿井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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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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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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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地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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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图设计与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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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规划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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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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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学制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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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磁场与微波技术
| 电磁场与微波技术
| 广播电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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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信息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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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械制造工艺与设备,机械制造工程,精密机械与仪器制造,精密机械与仪器制造,精密机械工程
| 机械设计及制造
| 机械设计及制造,矿业机械,冶金机械,起重运输与工程机械,高分子材料加工机械,纺织机械,仪器机械,印刷机械,农业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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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道车辆
| 汽车与拖拉机
| 汽车与拖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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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空技术及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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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学技术与光电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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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测技术及仪器,电磁测量及仪表,工业自动化仪表,仪表及测试系统,无损检测
| 电子仪器及测量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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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几何量计量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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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热工计量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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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力学计量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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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测控技术与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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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程装备与 控制工程 | 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 | 化工设备与机械
| 化工设备与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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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继电保护与自动远动技术
| 高电压与绝缘技术
| 高电压技术及设备,电气绝缘与电缆,电气绝缘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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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源与照明
|
|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
| 航海技术 | 航海技术 | 海 海洋船舶驾驶 | 海洋船舶驾驶
| 轮机工程 | 轮机工程 | 轮 轮机管理 | 轮机管理
| 交通运输 | 交通运输 | 交通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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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车运用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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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动化 | 自动化 | 流体传动及控制
| 流体机械,压缩机,水力机械
| 工业自动化
| 工业自动化,工业电气自动化,生产过程自动化,电力牵引与传动控制
| 自动化
|
| 自动控制
| 自动控制,交通信号与控制,水下自航器自动控制
| 飞行器制导与控制
| 飞行器自动控制 ,导弹制导,惯性导航与仪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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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物医学工程,生物医学工程与仪器
| 核工程与核技术 | 核工程与核技术 | 核技术
| 同位素分离,核材料,核电子学与核技术应用
| 核工程
| 核反应堆工程,核动力装置
| 工程力学 | 工程力学 | 工程力学
| 工程力学
| 管 理 学 | 工程管理 | 工程管理 | 管理过程
| 工业管理工程,建筑管理工程,邮电管理工程,物资管理工程,基本建设管理工程
| 涉外建筑工程营造与管理
|
| 国际工程管理
|
| 房地产经营管理
|
| 工业工程 | 工业工程 | 工业工程
|
| 工商管理 | 工商管理 | 企业管理
| 企业管理
| 国际企业管理
| 国际企业管理
| 工商管理
|
| 投资经济
| 投资经济管理
| 技术经济
| 技术经济
| 邮电通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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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业经济管理
| 林业经济管理
| 农业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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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源自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新旧专业对照表》(2012年)
三、其他
专科、中专专业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中与本附件所列本科专业相应、相近专业执行。
附件10 有关从事安全生产业务的规定和解释 一、原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印发<安全工程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人发〔1997〕109号)有关规定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中所指“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国民经济各部门、各行业中从事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推广,安全工程设计施工、安全生产运行控制,安全检测检验、监督监察、评估认证,事故调查分析与预测预防,安全工程专业教育与技术培训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以下五类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
(一)劳动安全工程
生产场所易燃、易爆、易塌落及其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环境、设备或物质的监测、控制技术,危险品储运的安全控制技术;危险源、事故隐患的识别、评价、分级技术;劳动安全工程技术研究,劳动安全工程设计、施工和评估及与此有关的实验测试研究;劳动安全防护用品研制、开发;劳动安全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制订、修订和其他有关的技术工作。
(二)劳动卫生工程
生产场所有毒、有害因素的监测、控制技术;职业危害的识别、评价、分级技术;劳动卫生工程技术研究,劳动卫生工程设计、施工和评估及与此有关的实验测试研究;劳动卫生防护用品研制、开发;劳动卫生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制订、修订和其他有关的技术工作。
(三)特种设备安全工程
承压设备安全工程或起重设备安全工程中的科学技术或信息系统的研究、开发与推广、规划设计与实施;安全生产运行控制;检测检验、监控、监督监察与评估认证;事故调查分析与预测预防;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制订、修订和其他有关的技术工作。
(四)安全检测检验技术
1.生产场所安全生产条件、安全卫生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的特种设备安全性能检测检验和评价方法、技术研究;安全检测检验仪器设备研制开发、标定校准、安装调试、运行控制和维护维修;安全检测检验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制订、修订和其他有关的技术工作。
2.综合性专职安全检测检验工作。
(五)安全系统工程
安全工程总体规划与系统设计;安全工程监督与综合性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研究制定;事故危害预测预防与咨询建议、事故调查分析与安全综合评估;安全工程专业教育与技术培训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版)安全工程技术人员职业详细信息
职业名称:安全工程技术人员
职业编码:2-02-28(GBM 20228)
所在分类: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安全工程技术人员
(1)2-02-28-01 安全防范设计评估工程技术人员
从事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规划、设计、安全防范风险和系统防护效能评估并指导实施的工程技术人员。
主要工作任务:
1.识别、分析和评价被防护对象的安全防范风险、编制系统建设规划;
2.研究、设计被防护对象、系统自身的防护方案和系统工程施工技术方案;
3.制定系统工程施工方案和施工计划,并指导工程施工;
4.编制系统操作手册和报警处置预案;
5.分析、评价系统防护效能,并出具评价报告;
6.进行安全防范技术咨询。
(2)2-02-28-03 安全生产管理工程技术人员
从事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的工程技术人员。
主要工作任务:
1.制定安全生产工作思路、落实安全生产事项;
2.制定安全生产计划、目标、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指导实施;
3.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应用和安全培训方案。
4.制定安全检查计划,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状况,进行事故危害预防预测,分析、评估、处理事故,进行伤亡事故统计、报告;
5.制定、评估重大隐患的整改方案;
6.组织编写生产安全事故应预案,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7.进行职业卫生预防预测。
(3)2-02-28-04 安全评价工程技术人员
从事生产安全风险度分析、事故影响范围预测、损害程度估算并制订防范措施的工程技术人员。
主要工作任务:
1.收集案例资料,编制生产安全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分析方案。
2.实地勘查、测量、辨识、定性分析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危险源;
3.量化计算风险度,预测可能发生事故的部位、原因、影响范围、损害程度;
4.制定防范生产安全风险的技术、管理措施并指导实施;
5.提供生产安全风险评价咨询服务,编制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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