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草泥马1号 于 2017-7-20 11:41 编辑
春江水暖鸭先知——试看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通知》(京建发〔2017〕284号)
摘录:
八、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企业安全总监的任职条件,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件: (一)具有5年以上在建筑施工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二)具有工程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三)熟悉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熟悉国家和本市关于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文件要求; (五)具有扎实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理论知识; (六)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能够独立解决安全生产有关问题; (七)具有良好的工作态度和职业道德,能够坚持原则,依法依规办事。 九、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合同价在2亿元及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以及申报创建“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的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宜单独设置项目安全总监岗位,且不宜兼任。 项目安全总监宜进入项目领导班子,享受不低于项目副经理级别的职级和薪酬待遇。
来自伟大首都的政策!那谁谁谁还没睡醒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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