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重新审核 确定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 企业有关评审机构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一函〔2017〕17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7〕33号)要求,现就重新审核确定金属非金属矿山、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和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评审组织单位基本条件。 1.属于全国性社会组织。 2.具有法人资格,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并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3.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关工作制度。 4.具备承担评审组织工作能力的专职工作人员。 5.具有3名以上(含3名)具备安全生产标准化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 6.具有从事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工作的良好业绩。 (二)评审单位基本条件。 1.金属非金属矿山、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评审单位应具有相关工程设计、工程咨询或安全评价甲级资质,或者属于全国性社会组织;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单位应具有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评价或生产设施发证检验资质,或者属于全国性社会组织。 2.具有法人资格,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并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3.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关工作制度。 4.申报的每一项评审类别,具有5名以上(含5名)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且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为注册安全工程师,并从事相关工作3年以上。 5.具有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日常管理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 6.具有从事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工作的良好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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