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安全工程师论坛

 找回密码
 注 册
楼主: 生生世世

“多活了5天”不能认定工伤遭质疑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10-18 16:3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太人性化
发表于 2011-11-20 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1-11-30 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就是法,也是经过很多人的认证得出的。如果是本人自身的生理问题,又怎么能算工伤呢?
发表于 2011-12-8 21:51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法子啊
发表于 2011-12-26 20:54 | 显示全部楼层
没人道
发表于 2012-1-18 16:3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条不近人情的法律应该修改了,当初是基于什么依据设定的呢,是跟当时的医疗条件吗----没有呼吸机?
发表于 2012-2-2 11:58 | 显示全部楼层
却是不合理,缺乏科学依据。这个政策的制定,就像是想立牌坊,但晚节不保。
发表于 2012-2-10 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有很多不足,因人因地而异,应该出一个补充解释或其它注解,要么生命在金钱面前很难取舍。
发表于 2012-2-18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修改!
发表于 2012-2-21 10:42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规定的48小时,但是可以按照工伤去赔偿吧。
发表于 2012-2-21 14:22 | 显示全部楼层
该改一下了这条法律,真没理
发表于 2012-7-6 16:13 | 显示全部楼层
法盲立法+外行管内行=中国特色
发表于 2012-8-28 15:41 | 显示全部楼层
工伤保险条例的初衷是更好地保护好劳动者的权益,所以应该从这方面考虑把条例修订的更加严谨,更加人性化。
发表于 2012-9-24 16: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世上没有绝对的公平
发表于 2012-9-24 16:36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外是算人身意外保险的,工伤保险是我国的特色,不合理的很多,要是往意外保险靠,可能会更合理些。
发表于 2012-12-18 19:0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实际操作中,遇到这种事情,我们一般是先告知家属,实在没有希望,应该放弃。否则,对逝者、对家属,都没有好处。
发表于 2012-12-22 13:0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也是争议最大的一条,确实有点荒唐
发表于 2013-1-12 17:0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规定应该修改,对劳动者不公平
发表于 2013-2-25 16:15 | 显示全部楼层
事在人为吗
发表于 2013-2-25 16:1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到事件多着呢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 册

本版积分规则

删帖申请|版权声明|手机版|Archiver|anquan.party

GMT+8, 2024-11-26 23:16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