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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危化品使用单位和储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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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23 21: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有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
发表于 2017-9-24 07:43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7-9-24 10:28 | 显示全部楼层
你看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 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里面第二章和第三章的内容。
 楼主| 发表于 2017-9-24 22:02 | 显示全部楼层
tiger0711 发表于 2017-9-24 10:28
你看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 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 ...

好的,谢谢
发表于 2017-9-25 07:56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7-9-25 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使用和储存单位没有数量的下限问题,是法律法规的缺陷!
发表于 2017-9-25 12:35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7-9-25 14:5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boalive 于 2017-9-25 15:00 编辑

简单来说,使用危化品作为原料进行生产,生产出的产品没有危化品,就属于危化品使用单位。储存单位就是存储有危化品的单位,不管多少量
 楼主| 发表于 2017-9-25 15:34 | 显示全部楼层
北京还是有地方标准的,DB11-755-2010
安全生产法规定储存单位要配备安全工程师,使用单位没说
发表于 2017-9-26 14:35 | 显示全部楼层
使用单位还不是要储存?又不可能说,买来不入库就直接投产,没有库都没有办法备案。
 楼主| 发表于 2017-9-26 18:25 | 显示全部楼层
yanj13 发表于 2017-9-26 14:35
使用单位还不是要储存?又不可能说,买来不入库就直接投产,没有库都没有办法备案。

有个量的临界,一般都重大危险源的50%,超过就是储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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