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审议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9月26日,在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上,《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交审议。草案增加了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配有注册安全工程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的安全要求,并禁止正常使用的教学场所作为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配有注册安全工程师 修订草案明确,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一千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安全总监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根据修订草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等有较大危险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其他经营单位应当明确负责应急救援的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等有较大危险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禁止教学场所作为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 学校、幼儿园等教学机构的安全更应加强重视。根据修订草案,学校、幼儿园等教学单位和科研机构应当保证教学研究和生活设施符合安全标准,加强安全教育和管理,组织应急演练。 除教学研究活动外,学校、幼儿园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活动,不得将教学场所作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禁止将正常使用的教学场所作为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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