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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办通报近期6起煤矿较大瓦斯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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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4 11: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务院安委办通报近期6起煤矿较大瓦斯事故
作者:安监总局   文章来源:安监总局   点击数: 5   更新时间:2011-3-14 10:11:33
    核心内容:近期,全国煤矿连续发生6起较大瓦斯事故,共造成37人死亡或下落不明。国务院安委办要求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管理,突出重点,抓好复产复工验收关键环节和瓦斯防治等重点工作,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近期,全国煤矿连续发生6起较大瓦斯事故,共造成37人死亡或下落不明。国务院安委办要求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管理,突出重点,抓好复产复工验收关键环节和瓦斯防治等重点工作,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月24日,吉林省延边州和龙市庆兴煤业公司南阳二井发生一起瓦斯爆炸事故,造成5人死亡、6人受伤。该矿为私营企业,证照齐全,核定生产能力5万吨/年,属低瓦斯矿井,春节期间未停产。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井下+210工作面风流不畅,瓦斯积聚超限,作业人员违章维修煤电钻时产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
  2月27日,重庆市涪陵区泽胜船务集团小溪煤矿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3人死亡。该矿为私营股份制企业,证照齐全,核定生产能力15万吨/年,被鉴定为高瓦斯矿井,事故前已经复产验收。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S1103运输巷溜煤下山掘进工作面“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落实不到位,掘进作业诱发煤与瓦斯突出。
  3月3日,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肖家镇水花岭煤矿发生一起瓦斯爆炸事故,造成6人死亡。该矿为私营企业,技改矿井,设计生产能力6万吨/年,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事故前已经复工验收。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事故地点没有实施瓦斯抽放,作业人员违章维修电铃时产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
  3月5日,辽宁省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鑫友经贸中心伊吗图西部煤矿发生一起瓦斯爆炸事故,造成5人死亡、8人受伤。该矿为国有地方煤矿,技改矿井,设计生产能力4万吨/年,属低瓦斯矿井,事故发生时该矿未经复工验收。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之中。
  3月9日,贵州省毕节地区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普底乡广木煤矿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9人死亡。该矿为私营企业,技改矿井,设计生产能力15万吨/年,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事故前该矿已经复工验收。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落实不到位,作业过程中诱发煤与瓦斯突出。
  3月11日,湖南省娄底市冷水江市金月煤矿二矿发生一起瓦斯爆炸事故,造成7人死亡、2人下落不明。该矿为私营企业,技改矿井,设计生产能力6万吨/年,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该矿未通过技改和复工验收。初步分析,该矿超层越界非法违法组织生产,没有采取任何瓦斯抽放措施,+70水平运输巷作业过程中发生瓦斯爆炸。
  这6起事故暴露出以下几方面突出问题:一是节后复产复工验收把关不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二是防突措施不到位,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不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未采取“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抽采不达标;三是现场通风、瓦斯管理不到位,风量不足导致瓦斯积聚,不按规定检查瓦斯,违章现象严重;四是机电管理不到位,设备不防爆,违章操作电气设备。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精神,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管理,突出重点,抓好复产复工验收关键环节和瓦斯防治等重点工作,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复产复工验收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节后复产期间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全国“两会”后煤矿复产复工相对集中,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时段,各地要以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为核心,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加强责任落实,督促企业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加大重点时段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力度,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严格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工作。各地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切实做好煤矿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及节后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1〕18号)要求,进一步完善复产验收工作方案和安全措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督促煤矿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把关,有序验收,绝不允许搞形式、走过场。要把复产验收与进一步强化煤矿基础管理相结合,将有关制度措施落实到位,具体做到五个结合:
  1.与打非治违相结合。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行为,对非法煤矿发现一处、关闭一处,对违法行为严加惩处。
  2.与隐患排查相结合。对复产验收中发现的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做到不整改完毕不验收、不复产。
  3.与领导干部带班下井相结合。煤矿要严格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确保煤矿领导干部到岗到位、全程监督,绝不允许空班、漏岗。
  4.与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相结合。要把煤矿复产验收作为提升安全质量标准化水平的契机,全力推进,做到按标准复工。
  5.与加大职工队伍培训力度相结合。针对一些小煤矿在停产期间工人有所流失或轮换,给安全生产带来隐患的问题,在复工验收时,要按规定对新招录工人进行培训,对返岗工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进一步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三、切实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和现场通风管理。各地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2010年11月2日召开的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先抽后采、综合治理为根本措施,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要加强井下现场管理,严格落实“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要求,加强作业现场瓦斯实时监测监控,加强局部通风管理,加强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凡空班漏检、通风系统不完善、风量不足的,不得进行作业施工。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作业施工前必须先检查瓦斯,否则不得进行作业施工,瓦斯积聚超限的,要制定措施进行排放。
  四、切实加强煤矿机电管理。各煤矿必须选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煤矿机电设备,入井前要严格检验,使用中严格落实机电设备的检验、维修制度,确保机电设备运行可靠、完好率达标。要加快设备更新,严禁超期服役,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对井下使用的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机电设备要立即更换,杜绝电气失爆。在维修井下机电设备及供电线路时,要按规定检查瓦斯,严禁违章作业。
  五、进一步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和整合技改工作。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精神,研究制定相关措施,落实工作要求。要严格安全许可,严格执行小煤矿整顿关闭政策,坚决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小煤矿。对没有能力有效治理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和其他严重灾害的小煤矿,要立即停产,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根据论证结论,由地方政府作出是否关闭煤矿的决定。继续支持有条件的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兼并重组小煤矿,督促指导参与兼并重组的各方明确主体、落实责任,加强管理、加大投入。
  六、严格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湖南省在水花岭煤矿“3•3”和金月煤矿二矿“3•11”事故发生后,立即进行了行政问责,对事故涉及的县、镇有关责任人作出了免职处理。各地要坚持“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肃查处事故,严格追究责任。要更加注重分析研究事故深层次的技术和管理原因;更加注重事故调查过程中的协调沟通;更加注重完善挂牌督办制度,落实事故后约谈、现场分析会、事故通报和跟踪督导“四项制度”;更加注重总结各类事故中的共性和规律性问题。要加大对非法违法生产导致事故的查处力度,加大对重大隐患整改不力引发事故的查处力度,加大对事故后瞒报、谎报、迟报、逃匿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加大对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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