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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打篮球时鼻子被撞骨折 索赔8.5万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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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21 12: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男子打篮球时鼻子被撞骨折 索赔8.5万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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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1 11:09:51                         阅读 1.2万                                                                        红网                                             



                                                 家住长沙天心区的傅先生工作之余的爱好,就是在大学篮球场和大学生们一起打打篮球。然而2016年9月,在一次打球中,傅先生的鼻子被大学生小邓撞骨折了。
"我是被他撞伤的,他肯定要负责。"想到这里,傅先生多次找到小邓协商赔偿事宜。但小邓以"打篮球是一项高风险的体育运动,应自担风险"为由拒绝。无奈之下,傅先生将小邓告上法庭。
小邓究竟该不该为傅先生的受伤负责?10月20日,记者从长沙市天心区法院了解到,天心区法院一审认定小邓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判决小邓向傅先生支付补偿金5000元。
一审宣判后,傅先生不服,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经二审法院调解,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小邓向傅先生支付8000元补偿金。
事件:打球受伤起纠纷
现年50岁的傅先生是一名体育爱好者,因为他居住在长沙市天心区赤岭路长沙某大学里,在平时工作之余,傅先生喜欢到篮球场和大学生们一起打打篮球。
2016年9月2日,傅先生又来到篮球场与大学生们一起打篮球,其中包括今年23岁的大学生小邓。傅先生与小邓分属不同队伍,自行按竞技规则打球,场上除了傅先生外,其余队员都是该校的学生。
就在双方队员打球过程中,意外发生了。小邓的头部与傅先生的鼻部发生碰撞,傅先生立即被送往医院。后经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以及湖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诊断,傅先生为鼻骨粉碎性骨折。为了治伤,傅先生住院治疗了9天,医院为傅先生进行了鼻骨骨折整复术,共计花费医疗费4477.41元。
2017年1月16日,根据傅先生的委托,湖南省马王堆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傅先生伤残程度属于十级伤残。
傅先生认为,自己的鼻子骨折是小邓碰撞造成的,于是多次向小邓要求赔偿,但遭到小邓的拒绝。之后,傅先生又将小邓起诉至天心区法院,要求小邓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8.5万余元。
对于傅先生的要求,小邓觉得很委屈,"明明是打球发生了碰撞受伤,而且打篮球是一项高风险的体育运动,傅先生应该自担风险。"
判决:运动中非故意行为不担责
许多人在工作之余,会选择做一些运动项目来缓解自身压力,正如傅先生一样,但参与任何体育项目都有一些潜在的风险,小邓究竟该不该为傅先生的受伤负责?
天心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傅先生和小邓两人参加体育活动,应对该活动可能造成的伤害有所认识。双方均非专业篮球运动员,未受过专业的篮球技术以及运动保护的系统训练,应当自负其可能产生的风险。本案事故的发生,并非小邓故意造成的,也不存在重大过失,小邓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之"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由小邓进行适当补偿。据此,判决小邓给付傅先生补偿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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