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物的分类方式有许多种,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①工业建筑包括单层、多层及高层的厂房和仓库,其中,火灾危险性类别分为甲、乙、丙、丁、戊类; ②民用建筑包括单层、多层及高层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其中,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分为一类和二类。 2.建筑高度检查 建筑高度是界定建筑是否为高层的依据,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上也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和其他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及其他民用建筑属于高层建筑。建筑高度检查时,需要注意: ①建筑屋面为坡面时,建筑高度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 ②建筑屋面为平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建筑高度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屋面面层的高度。 ③同一座建筑有多种形式的屋面时,建筑高度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的最大值。 ④对于台阶式地坪,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之间有防火墙分隔,各自有符合规范规定的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通道时,可分别确定各自建筑高度;否则,建筑高度按其中建筑高度最大者确定。 ⑤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面面积不大于1/4时,不需计入建筑高度。 ⑥对于住宅建筑,设置在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室内外高差或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部分,不计入建筑高度。 3.建筑层数 建筑层数按建筑的自然层数确定。 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建筑底部设置的室内高度不超过2.2m的自行车、储藏室、敞开空间,以及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不计入建筑层数内。 4.生产的火灾危险性 ①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数量较少,不足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按实际情况确定。 ②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时,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③对于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时,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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