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耐火等级指建筑物整体的耐火性能,是由组成建筑物的墙、柱、梁、楼板等主要构件的燃烧性能和最低耐火极限决定的,分为一、二、三、四级。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 3.2.1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相应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低于下表3-3的规定。 表3-3 不同耐火等级厂房和仓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单位:h) 注: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 3.2.2 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3 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4 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2.5 锅炉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为燃煤锅炉房且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大于4t/h时,可采用耐火等级的建筑。 3.2.6 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和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等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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