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堪回首的“7.19”事故 2014年7月19日凌晨,湖南省邵阳市境内沪昆高速公路上,一辆湖南号牌的轻型货车运载乙醇自东向西行驶,与前方因为发生交通事故停车排队等候的福建号牌的大型普通客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54人死亡,这就是曾经轰动全国的沪昆高速湖南邵阳段“7.19”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后,长沙县安监局副局长柳铁进,危化科科长胡春瑞、副科长龙敏,以及长沙市芙蓉区安监局副局长王萍、烟花危化科科长卢建波皆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当地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015年9月17日,芙蓉区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王萍、卢建波“在审批辖区内企业大承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延期申请过程中违规办理审批换证手续;对大承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监管不到位,没有对其委托运输台帐进行有效监管,致使大承公司长期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为未被发现和制止,是造成‘7.19’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原因之一”。 2015年9月22日,长沙县检察院则在起诉书中指控胡春瑞等三名被告人“没有发现该企业长期存在的对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营运车辆发货等违规行为”、“对于该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完善和执行危化品登记、核查制度,未及时纠正相关台账违规问题”。 不堪做祭品 长沙县安监悲愤填胸 2015年11月19日,长沙县法院对胡春瑞等三名安监人员玩忽职守罪案件开庭进行了审理,三名安监都委托律师为自己做无罪辩护,庭审后不知何故,一审判决迟迟没有做出。2016年,芙蓉区法院对王萍、卢建波案件开庭审理后,一审判决同样迟迟未出。 2017年3月,胡春瑞联系到我,他预感到一审不会有好的结果,希望我能够担任他们的二审辩护人。后来,龙敏寄来案件材料,请求我帮他们写份法律分析意见。 研究案情后,我觉得他们不该被指控玩忽职守罪,检察院认为,做为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新鸿胜公司土桥经营部核查、登记内容中应当包含危险化学品货物运输资质,胡春瑞等三名被告人对该公司监管失职,并无法律依据。按照现有法律规定,检查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并非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而是交通运输部门的职责。后来,我通过“安监护法”公众号发表《沪昆高速湖南邵阳段“7.19”特别重大交通事故三名安监人员构成玩忽职守罪?》一文,为他们呼吁,算是尽了一点绵薄之力。 2017年7月19日,胡春瑞通过微信发来一首小诗《“7.19”三周年祭》: 弹指又三年 泪雨涟涟 几十生命成灰炭 无数家庭地隔天 遥举香烛祭无辜 查因果 论职责 追法刑 福建、鸿胜当头祭 现场、车辆该受罪 有责者不漏网 无罪者不牵连 我自用心去履责 不应也当成祭祀! 凭栏处 长夜思 痛不欲生! 翘长首 求包公 何日能还女儿身? 我理解他身处痛苦煎熬之中,但又无力帮他,只能默默为他祈祷。再后来,他们三人被法院收监羁押,他们的家属偶尔还会和我联系。 为王萍书写上诉状 介入芙蓉区安监追责案 2017年10月底,芙蓉区安监局副局长王萍的丈夫任先生拨通了我的电话,他也预感到王萍一审无望,希望我能担任王萍的二审辩护人。由于先前与长沙县三名安监人员有约在先,我拒绝了他。 11月初,任先生和女儿收到王萍被判处三年实刑的判决后,再次提出让我为王萍做二审辩护,任先生说长沙县的三名安监人员也被判处3年~3年零六个月不等的实刑。由于长沙县安监人员的家属一直没有再与我联系,于是,我开始认真研究王萍的一审判决,并确定于2017年11月8日飞抵长沙。 11月8日晚9点多钟,飞机抵达长沙黄花机场,任先生手里举着纸牌,早早地等在出站口。 路上,我和他说起一审判决存在的问题,他一手扶方向盘,一手拭泪。他说王萍是在2012年接手安监局副局长分管危化科工作的,由于工作突出,连续两年获得危化工作全市第一名。她率先推出的烟花爆竹经营门店“五统一”模式,在高危行业建立“安全生产五项基本制度建设”等在《中国安全生产报》刊登,被省安监局在全省范围内推广。任先生还和我讲起春节放假期间,他与王萍开车经过加油站时,看到有人在烤火取暖,王萍立即下车制止。妻子始终有这样的思想觉悟,平时也是以这样的态度对待工作,可是最后还是会被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他实在想不通。他一边说,一边伤心落泪。 第二天,任先生接我去相关部门,该部门支持王萍打二审官司,但对律师提出了不得接受媒体采访、不得在网上公开案件信息等条件。为了能够帮到老任一家,我答应了他们。时间紧迫,未及签订委托协议,我即开始为王萍准备上诉状。 王萍、卢建波被控玩忽职守一案与胡春瑞等三名安监人员案件一样,都存在安监部门、交通部门职责不清问题。一审法院认定“王萍、卢建波在对大承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管中,没有督促检查大承公司的委托运输台帐,也未及时发现大承公司委托不具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车辆运输危险品的行为”。但是,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经营安全”、第七章“法律责任”内容,其中,并未规定安监部门对危化品经营企业有“督促检查委托运输台帐”、“及时发现托运方委托无资质车辆运输危化品行为”的职责。《安全生产法》、《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也未见有这样的规定。 相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总则部分规定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资格认定。第八十七条规定:托运人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因此,“督促检查委托运输台帐”、“及时发现托运方委托无资质车辆运输危化品行为”都属于对委托运输行为查处的范畴,应该是交通部门的法定职责,安监部门不能越俎代庖。 另外,一审法院关于“两被告人违规批准大承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延期,使大承公司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得以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使大承公司长期委托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为未被发现和制止”的认定,逻辑不通。 王萍固然在芙蓉区安监局违规批准大承公司危化品经营许可延期上存在一定过失,该过失行为客观上也使得大承公司得以继续从事危化品经营活动,但要说王萍的过失行为与大承公司长期委托运输危险化学品行为“不被发现和制止”之间存在某种逻辑联系,则实在是过于简单粗暴。 自2013年12月25日至2014年7月18日,大承公司委托不具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车辆运输甲醇和乙醇多达25次且不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现和制止,这与违规委托运输行为本身不易察觉,大承公司逃避监管以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一定程度上的工作疏忽是密不可分的,不能归咎于其他因素。 那些天我将自己锁在酒店房间内,一边看案卷光盘,一边为王萍准备上诉状,每每头痛欲裂,都咬牙挺了过来,最后在长沙期间完成了这份声讨一审判决“檄文”的初稿。 10日去长沙女子看守所会见王萍。听到我的名字,她显得很兴奋,说拜读过我写的文章。她说话语速很快,思维跳跃,为加强沟通效果,我只能数次打断她。我帮她整理思路,解释安全事故的因果关系,并向她说明危化品“源头监管”该如何正确理解,她有了一种豁然开朗的感觉。她对我担任二审辩护人充满期待,说现在只求打一场明明白白的官司,结果在其次。我们一直长谈到很久,后来在管教的催促声中,才结束会见。 老任见我这么晚出来,也没问我具体谈话内容,闷头开车说要带我去一个大商场,他说那里的饭菜应有尽有。说这番话的时候,我笑了起来,他也禁不住笑了。自从我来到长沙以后,他感觉自己有了主心骨,说这两天吃什么都有了胃口。能够给当事人带来希望,做为律师,无疑是最幸福的一件事情。 回到北京后我对上诉状又进行了完善,然后发给另一位辩护人邱律师,由她交王萍签字后寄给法院。 令人不解 长沙安监接踵放弃希望 11月22日,老任打来电话,他说长沙县三名安监人员均已放弃上诉,他们想早日投监,然后争取早日减刑,听到这个消息,很替他们惋惜。老任问我长沙县安监人员放弃上诉是否会对王萍产生影响,我安慰了他几句,也并未放在心上。没想到,接下来与相关部门准备签订的委托协议就出现了状况,这大概就是长沙安监放弃上诉引起的连锁反应吧。 2017年12月7日,长沙中院书记员来电,让我提交王萍一案的书面辩护意见,说案件事实清楚,法院不准备开庭审理。我告诉她:王萍一案的事实并不清楚,这是无罪辩护的案子,事关重大,当事人和律师都强烈要求开庭审理。放下电话,我还是不放心,又告诉老任和邱律师一定要力促法院开庭审理本案。 2017年12月13 日,在湖南娄底办理另一起案件的间隙,从任先生处获悉王萍已经撤诉了,感觉特别意外。先前长沙县三名安监人员放弃上诉,虽感觉可惜,但毕竟不是他们的律师,还没有切肤之痛。现在王萍步他们的后尘也撤回上诉,尤其还是在我为这份上诉状倾尽心血然后又满怀期待的时候。王萍撤回上诉与长沙县三名安监人员一样也是希望早日投监和减刑,相同的宿命、相似的剧情、相同的结局,似乎有人已经提前为这些安监人员做好了命运的安排。 谁扼杀了他们的希望? 近日出差回京,看到办公桌上法院寄来的王萍案件撤诉裁定书。王萍、卢建波均是先上诉又撤诉,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卢建波、王萍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这种只有结论,不做具体阐述分析的裁决书见得多了,实在懒得再看。 沪昆高速公路交通事故中长沙的安监人员被控玩忽职守罪,从民间到官方一直都存在巨大争议,如此苛求的“源头监管”似悬在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人员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让人望而生畏,然而人们却又都讳莫如深,个中道理值得人细细品味。“7.19”事故正在淡出人们的视野,现在又以这样一种方式草草收场,也许正符合了某些人的愿望,然而上诉或者撤回上诉都是安监人员自己做出的决定,又能怪罪于谁呢? 冬日里一股股寒潮来袭,让人阵阵心凉。世事难料,无力改变现实,唯有写下此文,以做纪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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