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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将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行为采取6项激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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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7 19: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记者16日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了解到,安监总局近日出台了对安全生产守信生产经营单位的实施办法,将对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6项激励措施。

据安监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办法,将采取的6项激励措施包括:在制定执法检查计划时,减少对其执法检查的频次;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可通过申报有关资料,直接延期一个许可周期;在申请安全生产政策性资金,评先评优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优先参与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建立联合激励对象名录,作为安全生产典型示范企业加以宣传推广;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结合实际,依法依规采取其他激励措施。

这位负责人表示,国家发展改革委、安监总局等26部门此前联合印发备忘录开展联合激励,联合激励的对象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必须公开向社会承诺并严格遵守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标准等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责任人3年内无安全失信行为;3年内未受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3年内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未发现新发职业病病例;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到一级水平。

这位负责人指出,安监总局率先制定了落实备忘录的实施办法,除备忘录规定的5项条件外,激励对象还需满足没有被其他行业领域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记录。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可向所在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确认后,由安监总局向社会公告并通知有关部门。联合激励管理的限期为3年,鼓励举报联合激励对象的违法失信行为,经查属实的,要对举报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发表于 2018-1-18 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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