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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骑电动车自己摔倒身亡 公路局被判赔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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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19 08: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贺某在一场意外交通事故中死亡,家人认为该事故道路存在安全隐患,遂将该道路管理部门告上法庭。3月14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判决许昌市某区公路管理局承担20%的责任,支付受害人家属16万余元。

2017年1月的一天,贺某骑着二轮电动车行驶至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一条道路时,未与其他车辆碰撞而自己摔倒在地,被人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7年10月,贺某父母、妻子、儿女作为5名原告向魏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路的管理部门赔偿5名原告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88万余元。

庭审中,原告向法庭出示了事故现场的照片等证据,证明事发路段道路标线缺失、道路边缘不平整,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而作为管理部门的许昌市某区公路局辩称,该路段的发包由当地政府负责,其单位无权发包,亦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路局作为事故发生路段养护单位,未履行合理限度内的管理义务,其对贺某的死亡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次事故中,死者贺某未尽到谨慎驾驶的义务,道路瑕疵虽客观存在,但也并非突然出现完全不能避免,因此死者自身承担主要责任,该路段公路管路局承担20%,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161596元。


发表于 2018-3-20 13:06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越来越不平整,都是雨水污水井盖,电力电信井,高低不平犬牙交错。
发表于 2018-8-6 14:35 | 显示全部楼层
道路有瑕疵的客观存在,造成了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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