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7日,温家宝总理签署了国务院第593号令,发布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时值“十二五”开局之年,《条例》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公路保护工作在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方面又迈上了一个新台阶,对于依法开展公路保护工作,确保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进一步促进我国公路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施行的重要意义 公路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设施,也是国家综合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路事业得到了长足发展,截至2010年年底,全国公路网总里程达到398.4万公里,其中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达到7.4万公里,农村公路通车里程达到345万公里,极大促进和保障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与此同时,依法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任务也日益繁重,尤其是近年来部分地区发生地震、泥石流、冰冻雨雪灾害等突发事件,公路抢通保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任务更为突出。《条例》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对公路保护进行规范的行政法规,全面构建了公路保护的各项法律制度。它的颁布施行,对于依法保障公路路网有效运转,更好地发挥公路在国民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方面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有利于全面提高公路交通网络的公共服务能力 公路与人民群众出行息息相关,依法保护好公路,从而提供高质量的公共服务,是交通运输行业义不容辞的责任。《条例》围绕进一步提高公路交通网络的公共服务能力这一目标,加大了对公路基础设施的保护力度,通过建立和完善公路保护区制度、涉路施工许可制度、公路桥隧安全保障制度以及车辆超限治理制度等一系列制度规范,着力提高公路基础设施的安全运行保障能力。同时,更加强化了公路管理机构、公路养护单位等有关主体对于公路管理、养护的相关责任,有利于提高公路管理养护水平,确保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此外,《条例》还规定公路部门要加强路网运行监测,为公众提供全面、准确的公路信息服务,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多样化的出行需求。这些规定,有力维护了公路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也必将大大提升公路路网的公共服务能力,最大限度地发挥公路在经济社会中的基础性作用。 (二)有利于全面提高公路交通网络的应急保障能力 近年来,我国一些地区相继发生了地震、泥石流、冰冻雨雪灾害等影响、破坏公路的突发事件,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积极应对,较好地完成了公路抢通、保通任务。通过总结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经验,《条例》在应急预案和演练、物资储备、应急力量建设、路网运行监测等方面构建了较为完善的制度,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不仅有力推动了公路应急处置的科学化和制度化,而且有效地充实和完善了国家突发事件应对体系,必将对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重要作用。 (三)有利于建立健全车辆超限治理长效机制 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公路货运车辆非法超限问题日益严重,不仅损坏公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且扰乱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影响我国汽车产业的技术进步和健康发展。2004年6月20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九部委在全国组织开展了集中治理工作。经过近些年各地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并通过行政的、经济的和法规的手段进行综合治理,全国治超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货车超限率大幅度下降,严重超限的态势得到有效遏制,运输市场秩序明显改善,公路交通安全事故发生次数大幅下降,公路设施破坏速度有所放缓。但是,治超是一项非常复杂而艰苦的工作,涉及部门多,综合性强,巩固治超成果的难度大,部分地区反弹严重,还缺乏从根本上防止和制裁违法超限行为的系统的法律规范。《条例》把治理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确定下来,使其制度化、规范化,必将推动治超长效机制的建立健全,有利于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治理工作成果。 (四)有利于深入推进公路保护和依法行政 《条例》是继《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颁布之后的又一部重要的公路法规。《条例》的颁布施行,进一步完善了公路法律制度,为各有关部门开展公路安全保护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同时,《条例》的立法原则、有关制度构建充分体现了国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促进了公路管理机构职能转变,在继续加强行业监管的同时,更加注重完善公共服务,并在行政许可的实施等方面贯彻了高效便民的原则;既明确了公路管理机构的执法主体资格,又规定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实现了权责统一。贯彻实施《条例》,对加强公路法制建设,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将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深刻理解《条例》的制度内涵 1997年,国家出台了《公路法》,为依法加强公路的建设、管理和保护,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新形势、新情况不断出现,新经验也不断得到总结,《条例》正是在《公路法》规定的原则和制度框架下,通过立法进一步补充和细化了《公路法》所确立的公路安全保护法律制度,为进一步开展公路安全保护工作提供了更加充分、细致的制度保障。《条例》在以下方面作出了制度创新: (一)全面加大了对公路线路本身的保护力度。针对公路线路及周边一定范围内容易损坏公路结构、威胁公路安全的情况作了相对完善的规定。一是对公路周边区域作出了保护性规定。在《公路法》的基础上,对建筑控制区、集镇规划控制区等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的区域范围作出了细化规定,明确了对相关区域的保护义务。二是加大了对涉路施工的监管力度。针对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等影响公路安全的涉路施工进行了监管,要求建设单位制定合理的施工方案和险情应对方案,报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同时增加了验收等后续监管制度。 (二)建立了符合管理实际的公路桥隧安全保护制度。一是在公路桥梁周边及跨越的河道一定范围内严格禁止采砂,并严格限制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行为;二是对可能影响桥梁安全的船舶航行等情况进行了严格规范;三是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禁止利用公路桥隧堆放物品、搭建设施、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物的管道;四是对重要公路桥隧武警守护进行了规定;五是对公路桥隧进行定期检测和评定,保证其技术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这些制度,对保障公路桥隧安全将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 (三)加大了对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的查处与监管力度。作为车辆超限治理的一项重要措施,《条例》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在源头治理方面加强了监管,包括强化车辆生产和销售环节、车辆登记环节以及货运场站装载环节等方面的源头管理,明确了相关主体的责任或义务,确保源头治理的效果。同时,加强了路面监控网络的建设,对固定超限检测站点建设和管理等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并加大了对车辆超限的责任追究力度。总的来说,《条例》通过一系列规定对近年来超限治理的有益经验进行了巩固,力求治超制度环环相扣,取得长效,为进一步开展车辆超限治理提供了法制基础。 (四)强化了对公路养护秩序的规范化管理。《条例》以有效保障公路良好技术状态为出发点,进一步强化了公路管理机构、公路养护单位等有关主体对于公路管理、养护的相关责任,提出了公路养护专业化、社会化的发展方向,明确了公路养护作业标准和操作规程,并为避免集中开展养护施工作业造成部分路段拥堵,规定了相应的措施。这些规定,将进一步促进公路养护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提高公路养护的质量和效率,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良好的出行条件。 (五)完善了应对公路突发事件的规定。一是要求建立国家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确保关键时刻能够迅速调集物资抢通修复公路;二是明确了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在出现公路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修复公路、恢复通行,并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调集抢修力量,下达路网调度指令,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绕行、分流;三是将武警交通部队力量纳入公路突发事件应急体系,规定了武警交通部队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承担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等设施的抢修任务;四是要求公路管理机构开展公路突发事件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并利用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发布公路出行信息。 (六)创建了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条例》不仅在治超方面明确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质检等相关主体的工作职责,建立了政府主导、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治超工作格局,而且在建筑控制区管理、穿集镇路段管理、桥隧保护等方面还规定了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监、水利等部门的公路保护职责,赋予了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和纠正公路违法行为的必要手段,形成了职责清晰、管理有力的多部门联合工作机制。这些设计,将促使公路保护工作由部门行为升至政府行为,形成强大合力,有利于开创公路保护工作的新局面。 三、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执行 《条例》的颁布施行是我国公路事业发展过程中的一件大事,在全行业乃至全社会切实宣传好、贯彻好这部行政法规,意义深远,责任重大。当前要在以下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执行: (一)加强学习宣传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要从促进交通运输科学发展的高度,深刻认识《条例》出台的重要意义。要采取切实措施,组织好、落实好《条例》的学习培训工作,确保全行业深刻理解和准确领会《条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提高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要精心策划好《条例》的宣传活动,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介作用,加强报道,并通过知识竞赛、宣传标语口号征集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以及“宣传月”等主题宣传活动,广泛、深入地普及公路安全保护知识,在全社会形成爱护公路、依法保护公路的良好氛围。要把《条例》宣传贯彻作为一项长期性工作来抓,明确责任单位、人员、经费等各项保障,确保《条例》得到深入贯彻施行。 (二)完善配套制度 要认真组织制定落实《条例》的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确保《条例》得到全面正确执行。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抓紧做好有关公路安全保护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修改工作,确保《条例》施行后相关制度衔接顺畅。交通运输部要加快《条例》配套制度建设,尽快出台《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修订)》等配套规章,以及《涉路行为行政许可安全评价实施办法》、《路政文明执法工作规范》等规范性文件。 (三)抓好制度落实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组织贯彻执行《条例》。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切实履行公路安全保护职责,严格执法,确保各项公路安全保护制度落实到位,并加强对贯彻情况的监督检查。要以《条例》的贯彻施行为契机,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一是组织开展路政管理文明创建等系列活动;二是针对违法建筑、穿集镇路段、非公路标志、涉路设施等公路安全保护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依法深入进行专项治理;三是继续加强车辆超限治理工作,积极采取区域联动治理模式,有针对性组织开展联合治理专项行动;四是定期组织地方公路应急队伍和武警交通部队开展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提高应急队伍的实战水平;五是建立跨省大件运输联合审批机制,加强和规范涉路施工行为安全评价管理,进一步创新行政许可方式,提高行政许可效率和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科学性。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在贯彻执行《条例》过程中,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思想,不断提高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创造畅通、安全、和谐、高效的公路通行环境,为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李盛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