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西省政府相关文件,山西省属五大煤炭集团336座煤矿由省政府委托的五大煤炭集团安全监管执法“五人小组”(由煤矿开采五大类专业人员组成)负责监管,于是在发生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后,开始出现“五人小组”成员被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的现象。本人办理的同煤集团“3.23”瓦斯爆炸事故玩忽职守追责案中,同煤集团、同生公司、安平煤矿的六名被告人中就有两名是“五人小组”的成员。
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具体是指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同煤集团、同生公司、安平煤矿均是国有企业,六名被告人作为国有企业员工,并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适用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山西省政府相关文件并非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文件也不能直接替代“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委托书”,尤其“五人小组”成员从事的工作还不具有国家行政管理性质。
2017年3月31日,在山西省召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宣贯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中,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桂来保就曾经指出“……‘五人小组’成员属于企业内部管理人员,企业发工资,执法主体资格不合法、安全监管执法无资格、地位不超脱,对煤矿超层越界开采、超能力生产等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很难真正行使安全监管职责,应该依法进行改革完善”。
“五人小组”的设立是政府让企业自己去管理自己的安全生产,这是政府懒政行为催生之“怪胎”,而“五人小组”成员被追究玩忽职守罪则为“毒树之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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