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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更需道高一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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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6 13: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又是一年一度的“3·15”。这些年来,我国消费者维权环境日益改善、消费者保护政策日益进步,但另一方面,一些更为隐蔽、更为复杂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开始露头。由于信息不对称、监管有盲区、取证比较难、法制不健全等因素,对此类新型消费侵权行为,还未能形成有效监管处罚,没有真正还消费者一个公平、放心的消费环境。
    “魔高一尺”,更需 “道高一丈”。政府有关部门必须积极应对消费维权中的新情况、新形势,加强对侵权行为的监管力和执行力,方能让消费者满意。
    在实际生活中,此类新型消费侵权并不少见。譬如,有些跨国大型超市搞 “价格欺诈”,明目张胆使出阴阳价格的伎俩,如果不是被政府部门查处,消费者个体即使发现猫腻,也很难讨回公道。
    更值得关注的是,随着科技进步,利用互联网进行消费者侵权的案例呈上升趋势,电子商务已成为当下重要的购物方式,与此同时,网络消费欺诈频频发生、网络消费投诉居高不下。但是,网络消费维权却并不容易,不但存在异地管辖的问题,而且网络取证难题也阻碍消费者维权。有些买家感到受骗,在网上给卖家 “差评”,却遭到对方的电话骚扰。并不完善的消费维权环境,导致很多实际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只能选择息事宁人、自认倒霉。
    与此同时,个人信息泄露的问题,也给消费者带来无穷的烦恼。不少人都有这样的遭遇:你买了一台车,不久后就会接到无数房产、投资品的电话推销,让你不堪其扰;再如,去产科医院做了一次检查,紧接着就会不断收到各种婴儿用品的推销。许多消费者都遭遇此类问题,但维权却极其困难。不诚信商家泄露、出售顾客个人信息牟利,已是 “公开的秘密”,但监管始终没有落实到位。
    投资理财产品的消费侵权问题也屡见不鲜。一些机构和营销人员,就是利用消费者对金融投资产品不熟悉、规则不清楚、风险意识不足的缺陷,对其进行虚假宣传、怂恿其签字购买投资产品,往往当消费者看到风险时为时已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我国消费者享有九项权益,包括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人格权、获知权等,对上述一些侵权行为实际上都有明确对应,但问题还是出在执行层面。必须看到,现有的消费维权取证、认定手段和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这些隐蔽性强、取证较难的新型消费侵权行为,依然难以形成有力监管,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执行层面,还需要大力改进。
    一方面,诚信经营、以诚待客、童叟无欺的公平消费氛围一定要不断努力营造;另一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根基,还是政府主管部门对于侵权行为的监管力和执行力,对于无良商家的震慑,只有法律法规更完善、监管更有力,消费市场才会更和谐。□陆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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