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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注消师教材将著作权人由“公安部消防局”变更为“中国消防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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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4 07:3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中国消防协会在北京组织召开了2018版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辅导教材终审工作会议,圆满完成了终审修订任务,并正式向出版社交付了教材书稿。
会议由曹忙根秘书长主持,张荣昌副会长做动员讲话并提出了具体要求,有26名编审专家、作者和编辑人员参加了会议。在终审修订工作中,专家、作者、编辑等各团队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采取“作者双审、专家复审、执行副主编审定、出版社编辑指导”的工作模式,在教材导向、标准应用、编写体例、内容文字方面严格把关,按照“结构合理、要素完整、表述精准、逻辑严谨、引用有据、合法合纲”的总要求,发扬连续作战作风,认真开展审核修订工作,圆满完成了终审修订任务。对《消防安全技术实务》、《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消防安全案例分析》三本辅导教材2016版文字内容做了上千处修改删减;调整新增《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等五部新颁布实施的技术标准规范内容;将著作权人由“公安部消防局”变更为“中国消防协会”;出版发行单位由“机械工业出版社”更换为“中国人事出版社”。
2018版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辅导教材,按计划将于7月份正式出版发行。
 楼主| 发表于 2018-5-4 07:3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注安师是不是也会交给安协?
发表于 2018-5-4 08:14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是要向着楼主说的方向发展。
发表于 2018-5-4 08:23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安全生产协会应当与中国消防协会合并成中国应急协会,这样进一步整合资源,更好地开展工作。
发表于 2018-5-4 08:25 | 显示全部楼层
lj3217349 发表于 2018-5-4 07:39
注安师是不是也会交给安协?

据说多年前就有此计划。
发表于 2018-5-4 08:40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8-5-4 09:49 | 显示全部楼层
协会太多了啊
发表于 2018-5-4 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官方机构成了协会,协会变成了官方。
发表于 2018-5-4 11: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安全生产协会应当与中国消防协会合并成中国应急协会,这样进一步整合资源,更好地开展工作。
发表于 2018-5-4 11:2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应急管理协会
中国应急管理协会是经香港政府批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具有法人资格,成立于2014年5月。 中国应急管理协会是由与应急管理产业相关的应急体系系统建设、应急产业研究设计、产品制造、应急预案策划、技术服务、人才培养等领域以及热心应急管理、应急救援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国性非营利性行业组织的社会团体。
    中国应急管理协会的业务,接受国安委、公安部、教育部、卫生部、安监总局、国务院应急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地震局、民政部减灾委、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政府部门的专家指导。
    中国应急管理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产生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其常设办事机构是秘书处,下设办公室、市场工作部、信息工作部、对外工作部。
    中国应急管理协会在政府的宏观指导下,坚持以服务为宗旨,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沟通政府与应急产业及应急组织的联系,为各级应急组织、行业服务,为政府、社会服务,维护会员单位和行业的合法权益。以服务、自律、维权、协调和规划为基本职能。
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应急管理领域及应急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开展应急行业发展战略和重大课题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二、开展国内外应急管理领域及应急产业状况的研究,进行产业市场预测和行业经济分析,及时向会员单位通报有关信息;
    三、组织会员单位之间的沟通、交流与合作,促进应急安全文化建设;
    四、受各部门委托,组织开展策划和各地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及应急救援预案的评估;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应急管理经验反馈活动;
    五、配合政府部门组织应急产业和应急管理岗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应急管理岗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及从业资格认证;
    六、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开展应急产业领域标准的编制;
    七、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公众宣传,办好会刊和网站;
    九、接受政府、企事业单位、社团及个人的咨询,提供信息、教育、培训和专项技术服务;
    十、组织和开展同国外应急管理、救援组织和行业协会及其它机构的友好交往与合作;
    十一、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
    中国应急管理协会将在政府部门的指导下,进一步依靠广大会员单位,为实现我国应急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中国应急管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中国应急管理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与应急管理产业相关的应急体系系统建设、应急产业研究设计、产品制造、应急预案策划、技术服务、人才培养等领域以及热心应急管理、应急救援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关于中国应急管理发展的方针政策,推动中国应急产业行业的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为提高中国应急产业利用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提供服务,促进中国应急产业行业的发展。
本协会的中心任务是做好政府与会员单位之间、会员单位之间、国内与国际之间的沟通与交流,维护全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建言献策,为企业排忧解难,努力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国安委、公安部、教育部、卫生部、安监总局、国务院应急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地震局、民政部减灾委、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政府部门的专家指导。
第五条本协会的驻地为: 北京市朝阳区广百东路2号应急管理办公楼2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和贯彻我国有关应急管理领域及应急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开展应急行业发展战略和重大课题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二、开展国内外应急管理领域及应急产业状况的研究,进行产业市场预测和行业经济分析,及时向会员单位通报有关信息;
三、组织会员单位之间的沟通、交流与合作,促进应急安全文化建设;
四、受相关部门委托,组织开展策划和各地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及应急救援预案的评估;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应急管理经验反馈活动;
五、配合政府部门组织应急产业和应急管理岗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应急管理岗位从业人员的资格认证;
六、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开展应急产业领域标准的编制;
七、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公众宣传,办好会刊和网站;
九、接受政府、企事业单位、社团及个人的咨询,提供信息、教育、培训和专项技术服务;
十、组织和开展同国外应急管理、救援组织和行业协会及其它机构的友好交往与合作;
十一、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采取单位会员制。
第八条我国与应急产业相关及热心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的企事业单位,凡承认本协会章程,愿意参加本协会活动,按时交纳会费,均可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成为本协会的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进行资格审查;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四、缴纳本年度会费;
五、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协会的决议事项有表决权;
二、有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的权利;
三、有优先享受协会提供的技术、科研成果、经济情报、经营管理经验和人才培训等各种服务的权利;
四、有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会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向协会请求援助的权利;
六、有自愿入会和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
三、支持和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其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重大问题;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含)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研究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推举名誉理事长,聘请顾问;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听取并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含)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含)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含)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人选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再按本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并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含)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理事长不得兼任其他单位和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各项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和管理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和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有关单位的资助和政府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按照协会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控制度,保证会计资料 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协会年度财务决算和审计报告应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参照执行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资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主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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