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安监局的朋友最近遇到了一件棘手的事情,他们正在处理一起生产安全事故,某个体运输业主向地方一家制药厂运输厌氧颗粒污泥,在卸货过程中,司机钻进槽罐内作业导致窒息死亡。他们参照江西南昌类似一起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了责任分析和处理建议,但在对运输单位、制药厂和厌氧颗粒污泥销售单位准备行政处罚时,内部出现了争议。在厌氧颗粒污泥运输卸货过程中,发生窒息死亡的事故,全国范围内已发生了多起,这也唤起了我做为一名专业从事安监法律事务律师的研究兴趣,于是,我认真阅读了江西南昌的那份事故调查报告: 2015年3月8日下午13时,亿嘉汽运的司机金善庆驾驶槽罐车(同行司机邹盛机坐在副驾驶位置)来到江西晨鸣纸业公司污水处理处卸货(车上装载厌氧颗粒污泥)。由于晨鸣纸业工作人员在开会,一直等到晚上19时左右才开始卸货。到20时左右,车辆上的货物即将卸完,此时槽罐车内堵塞,随即金善庆从厂里接了一根水管,把水管伸入槽罐内,打算将污泥稀释把管道冲通。金善庆进入到槽罐内,3分钟后邹盛机发现他爬不上来,看到这种情况,邹盛机马上找到厂里的保安,保安通知了车间主任,并拨打了110和120。随后消防车赶来救援,20时30分在救援人员的努力下将金善庆从槽罐内抬了出来,但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调查报告认定,“3·8”窒息事故是一起因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监管缺失等因素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槽罐车装运的污泥沼气浓度过大,且死者金善庆思想麻痹,安全意识淡薄,在无监督管理同时未严格做好身体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入槽罐内,违章作业,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另外,亿嘉汽运作为运输企业,对运输的货物不作明确的了解,对事故的预兆或已发现的事故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管理不到位,同时未对公司所属运输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导致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作业场所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认识不足。晨鸣纸业作为发包单位,未与承包运输的亿嘉汽运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在其污水处理处缺乏现场监督管理,未设置安全警告标识,对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未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管理不到位。这两点做为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事故调查报告建议对亿嘉汽运、江西晨鸣纸业以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本人认为事故调查组对亿嘉汽运的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是正确的,但是关于江西晨鸣纸业公司对这起事故的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则存在问题。事故调查组是按照《安全生产法》第46条认定晨鸣纸业责任的,但本案例中的“货物运输”并不属于第46条规定的“生产经营项目”、“货物托运方”也不能做为生产经营项目“发包方”来理解,这起事故虽然发生在晨鸣纸业污水处理处,但与晨鸣纸业无关,判定晨鸣纸业方面承担事故责任是错误的,具体分析如下: 一、这是亿嘉汽运违规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引发的一起生产安全事故; 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亿嘉汽运的司机金善庆进入的汽车槽罐就属于有限空间。 有限空间作业由于存在较大危险性,所以要求相关单位要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本案中,金善庆和副驾驶司机邹盛机无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概念和常识,显然未接受过专项安全培训,司机金善庆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直接进入沼气浓度超标的槽罐内,最后窒息而死,这是一起典型的违规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事故虽然发生在晨鸣纸业的污水处理车间,但具体地点是在亿嘉汽运的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槽罐车,故应由亿嘉汽运作好相应安全管理工作,责任也该由亿嘉汽运方面来承担。 二、晨鸣纸业和亿嘉汽运之间是委托运输关系,而不是生产经营项目发包关系。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上述条文中规定的“生产经营项目”,一般是指企业生产经营范围内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及与之相关的建设、安装、维修等活动的总称。“生产经营项目发包”,最典型的就是建筑工程项目的发包,比如,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一并交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完成或者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一项或几项交给一个承包单位完成。另外,2015年内蒙古京隆发电有限公司发生的那起维修工错上储油罐进行焊接作业导致4名工人死亡的燃爆事故中,京隆公司将该公司日常维护工作交由山西神头电力检修有限责任公司来完成,同样也属于“生产经营项目发包”。 本案中,晨鸣纸业委托亿嘉汽运运输厌氧颗粒污泥是否属于“生产经营项目发包”,只需对比委托运输和建筑项目发包之间的区别即可得出答案。 做为建筑项目发包,建设单位系建设项目的拥有者、投资者、组织建设者,其将建筑项目发包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从事的是一种复杂“劳务”——建筑项目,承包方按照发包方的要求将大楼建起来,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由发包方支付工程价款,承包方在发包方的监督管理下开展工作。而委托运输关系中承运方提供的是一种简单劳务——从甲地将货物完好无损地运到乙地去,由托运方支付运费,承运方独立开展工作,不受托运方的管理约束。由此可见,从性质上来说,建筑承包关系和委托运输关系完全不同。 对于承运单位来说,“运输”也属于一种“生产经营项目”,但是安法第四十六条所指的“生产经营项目”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项目”,也只有生产经营单位的项目才涉及到生产经营单位要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问题。而对于晨鸣纸业来说,“运输”并非其“生产经营项目”,也没有证据显示晨鸣纸业将自己的运输部门、车辆发包或出租给亿嘉汽运,因此,晨鸣纸业委托亿嘉汽运运输不能理解为生产经营项目发包,它只是普通的劳务委托。 通过对上述事故调查报告的研究分析,本人认为对安法第四十六条中的“生产经营项目”不宜做扩大理解,否则,就会将委托物流公司运输货物、修理点修理机器设备都会理解为“生产经营项目发包”,从而不适当地扩大委托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导致错误的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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