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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证实录|上海出租车南京路上连撞7人致2人死亡驾驶员确有癔症,司法鉴定怎么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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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27 11: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要:这种激情的更多是因为人格不健全而产生,并不属于精神病范围,因此属于完全责任能力。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声称当事人患有某种精神疾病,其中不少是试图以此来逃避或者减轻处罚。那么,相关鉴定部门是如何进行精神鉴定,让别有用心者无处可逃呢?
2001年10月15日凌晨6时40分许,上海南京路步行街发生了一起令人匪夷所思的出租车故意撞人血案。出租车驾驶员沈某驾车在南京东路河南中路口、上海中联商厦和大娘水饺店门口、蔡同德堂门口以及国华瓷器商店附近先后撞倒7人,其中2人当场死亡,1人重伤,4人轻伤。沈某随后在车内点火自焚,被及时赶到的交通警察和周围群众把火扑灭,并将其抓获。
据沈某交代,他因为工作生活上屡遭不顺,在前一天晚上被交警处罚后,产生了报复社会的念头,于是做出了上述疯狂行径。而其父母提出,沈某曾于1997年到某精神卫生中心看过病,当时医生诊断是“精神分裂症”,事发前受离婚、驾车受处罚等事情刺激,导致精神病发作并驾车肇事。但沈某父母并未能拿出足够的证据证明这一点。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委托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对沈某作案时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精神医学复核鉴定,并评定其刑事责任能力。上海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的专家接受委托后,于2002年6月13日在看守所对沈某进行了全面、细致的精神检查,并对看守所管教民警、同监犯就沈某入所后的生活等各方面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最后作出了沈某在2001年10月15日作案时无精神病,在受审期间有癔症发作表现;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结论。
值得注意的是,在精神检查时,沈某曾当场出现面孔潮红,大口呼吸,心跳加快,并逐渐倒地后不断滚动身体。在外人看来,这很符合精神疾病发作的症状。“对于这种情况需要进行鉴别,是属于抗拒精神检查的伪装性表现,还是属于何种精神疾病。鉴定人阐明看法,把这种现象诊断为癔症发作。”专家认为,这可以证明沈某确实患有一定的精神疾病,结合作案时沈某近乎反常的行为表现,可以称为激情状态。“当一个人处于激情状态时,心理活动特点是意识范围狭窄,存在其意识之中的只是怨天怨人的愤怒、仇恨情绪,至于行为后果等已置之度外,所以危害性极大。”
但是,这种激情的更多是因为人格不健全而产生,并不属于精神病范围,因此属于完全责任能力。另一种属于无责任能力的“病理性激情”,经专家诊断后沈某并不符合其构成要件。据此,专家得出上述鉴定结论。法院最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沈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资料来源:上海市司法鉴定协会、上海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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