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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协为何撼不动“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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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7 13: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又到3·15,消费者的投诉再达高峰,“霸王条款”是消费者最无可奈何的投诉项目之一。 “霸王条款”究竟离我们有多远?新京报网上调查显示,100%的被调查者都称遇到过“霸王条款”,并例举了8大伴随国人一生的“霸王条款”。
    (3月15日《新京报》)
    比“霸王条款”在生活里挥之不去更令人沮丧的,恐怕就是遇到这些条款后,消费者向有关部门投诉根本得不到解决。一而再的沮丧,会让消费者再面对“霸王条款”时,逐渐习惯于接受、自认倒霉,久而久之,“霸王条款”更变得堂而皇之起来。于是,年复一年的“3·15”,总听到相关部门在提醒消费者,多个心眼,防范“霸王条款”,但年复一年,尽管有消协,有工商部门,但身边的“霸王条款”却没有一个被撼动。
    其实,能被称为“霸王条款”,既是指这些条款本身霸道、不合情理,也是指这些条款强势存在的生命力。想想看,再霸道的条款,要是能被相关部门立即依法“扼杀”掉,那还能成为年年喊打,却年年都打不掉吗?所以,要消除“霸王条款”,显然不能只寄望于消费者多一双“慧眼”,多一些合法维权意识,在这件事上,政府部门责无旁贷。
    诚然,市场经济是个强调自由的经济体系,买卖双方自由选择、自愿交换、自愿合作,但同时,市场经济也是强调平等的文明经济,要实现这种平等和文明,就离不开契约意识,离不开政府和相关法律的规范。而 “霸王条款”,本身就是建立在买卖双方权利不对等的基础之上的,是对契约意识的破坏,也与规范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法律不符,这显然有违市场经济平等性和法制性的特征,需要政府作为第三方,确保交易过程合乎规范。如果只强调市场经济的自由,而将绑架消费者利益的“霸王条款”视为“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产物,而放弃政府的监管职责,那实质是政府部门的失职。
    年年提“霸王条款” ,却年年难以撼动,这不仅是对消费者权益的漠视,也是对商家侵权行为的纵容和放任。长此以往,受损的不仅是消费者的权益,更是整个社会。因为“霸王条款”的长期存在,却长期得不到处理,无疑会对整个社会经济环境造成一种“破窗效应”,不仅存在“霸王条款”的行业和企业自身不会将每年“3·15”相关部门的警示放在眼里,更多合法诚信经营的行业和企业也会被 “霸王条款”带来的低违法成本和高收益所诱惑,从而群起效仿。那时,我们的社会经济秩序将陷入怎样的困局?这是为经济秩序良好运行提供保障和服务的政府部门,不得不予以正视,并着手开始解决的问题。
    好在监管部门已经意识到 “霸王条款”的危害,去年11月,国家工商总局出台《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这个办法被称为约束、扼制“霸王条款”的专门规章,对“霸王条款”商家的查处,由原先的劝诫升级至最高可罚款3万元。只是,“霸王条款”的消除,仅有这个《办法》显然是不够的,它还需要监管部门真正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提高对投诉的处理效率,将《办法》中的规定、处罚落到实处。否则,“霸王条款”年年憾不动,那有再多《办法》也不是个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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