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gzzymawu 于 2018-6-11 04:43 编辑
《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十五条受聘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 个人认为和第三十三条有冲突。处于安全生产管理一线的基层镇乡安监办和县(区)安监局等管理部门不属于生产经营单位,这部分上班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长期从事安全生产工作,考取了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后不能注册,也就无法取得相应的职称。安全工程专业已经在人事部门是定义为以考代评的考试。
还有就是现在的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几乎都是各个行政管理部门抽人组成调查组进行,安监管理人员不能成为注册安全工程师,长此以往容易造成外行领导内行的局面。与意见稿内的第二十五条执业范围有歧义。
第二十四条 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与人事部现发的文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到企业兼职和领办企业政策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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