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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井跌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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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5 12: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网络配图

5岁女童和小朋友在通风井盖上玩耍,没想到井盖塌陷,女童坠入近十米深的通风井内受伤。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7成责任,赔偿2万余元。

5岁女童坠入通风井

2016年7月6日19时左右,5岁的丹丹在瓦房店某小区的地下停车库的通风井旁边玩耍,通风井盖距地面约一米高,见几个小朋友在井盖上玩,丹丹也跟着上去了。

没想到井盖突然塌陷,丹丹坠入近10米深的通风井内,幸运的是,丹丹的伤势并不严重。随后,丹丹被送到瓦房店市中心医院住了9天院。

经鉴定,丹丹护理期限为伤后45天(含住院期间),伤后可予以营养补偿45天(含住院期间),后续治疗费用1万元。

事发后,丹丹一方将通风井建设单位和小区物业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后期面部修复费等合计4万余元。

一审判建设单位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次事件的通风井,是某工程公司管理建设。通过双方提供的证据看,该通风井并没有交付于小区物业。因此物业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该通风井从肇事的后果看,系管理不善,没有设置任何保护措施,是造成事件的主要原因。因此,某工程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丹丹系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作为家长,应尽到监护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由于本次事件并没有给丹丹造成严重损害,加之丹丹有一定的责任,故对丹丹要求被告承担精神抚慰金,不予支持。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工程公司赔偿丹丹经济损失2万余元。

建设单位提起上诉

法院宣判后,某工程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某工程公司认为,案涉通风井已经竣工验收,不存在施工缺陷,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丹丹的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应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丹丹方辩称,案涉通风井由某工程公司建设管理,该通风井位于小区内部邻近道路,未表明其为通风井也没设置警示标志,其应当承担责任。

而物业公司辩称,地下车库未交物业管理,物业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停车库的通风井盖隶属于案涉小区,丹丹因该通风井的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害,应当由该通风井的管理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案涉小区已经竣工验收,小区业主也已入住,虽然某工程公司系案涉小区的建筑方,但其已经完成小区的建设工程,故某工程公司不再对该小区具有管理职责,原审法院认定由某工程公司承担案涉小区管理责任不当,法院予以纠正。

二审改判物业赔偿

物业公司具有养护小区公共部分,且需对公共部分的运行安全负有管理职责。虽然物业公司主张案涉停车库并非其管理范围,但案涉停车库的通风井突出于案涉小区的地面,案涉小区地面属被物业公司的管理范围,故案涉停车库的通风井对小区业主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直接影响案涉小区公共部分的使用安全,法院据此认定被物业公司对案涉停车库的通风井突凸出地面部分具有进行安全管理的义务,因案涉通风井具有一定的危险性,物业公司作为管理单位应当以安全标示、增加防护设施的方式防止业主因公共部分的正常使用造成人身损害。现物业公司未履行上述管理职责,丹丹因物业公司的管理不当造成身体损害,物业公司应根据自身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依据丹丹及物业公司的过错程度,酌定由物业公司对丹丹的人身损害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案涉停车库的通风井周围未直接标明其有近十米的深度,从外观上亦不能明显看出其具有一定的风险,丹丹及其家长系基于小区设施不存在安全隐患的信任在小区内玩耍,其主观上未意识到该通风井存在安全隐患,符合常理,故原审法院认定丹丹的监护人虽有一定过错,但认定其承担30%的责任,并无不当。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改判物业公司赔偿丹丹经济损失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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