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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在川企业和省属重点企业不得以上报总部为由迟报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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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4 10: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央在川企业和省属重点企业不得以上报总部为由迟报事故

作者:成都商报    新闻来源:成都商报    点击数: 36    更新时间:2011-3-24

  昨日,省安监局举行中央在川企业和省属重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会。省安监局局长林书成说,2011年,中央在川企业和省属重点企业安全生产的目标是确保不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力争不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不发生职业病危害等级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事故伤残和职业危害,各类伤亡事故死亡、重伤人数不突破下达控制指标并稳定下降。
  林书成说,中央在川和省属重点企业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发生重伤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事故发生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纳入到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严禁瞒报、漏报和迟报事故。林书成要求,尤其是中央在川企业在发生事故后不能以总部不在四川,需向总部汇报为理由延迟上报事故。中央在川和省属重点企业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外发生的重伤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企业应在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中予以注明。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企业,安监部门将会按照相关规定,根据不同的情节给予处罚。安全文化网
发表于 2011-3-24 11:31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 没看懂。
按照规定应当是: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 立即 向企业负责人报告。企业负责人接报后,在 1小时内 向事故发生地政府部门报告。
如果在川央企发生事故,如在川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当然先报公司本部,然后本部向当地政府报告事故。本部有无1小时内向当地政府部门报告事故,是界定迟报、漏报、瞒报的关键。
发表于 2011-3-24 11:31 | 显示全部楼层
就应该这样^_^
发表于 2011-3-24 15:2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这样不行
发表于 2011-3-31 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按规定应该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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