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中规定:装载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货物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经过厂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和保卫部门批准,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 (2)必须由具有50000km和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的驾驶员驾驶,并选派熟悉危险品性质和有安全防护知识的人担任押运员。 (3)必须用货运汽车运输,禁止用汽车挂车和其它机动车运输。 (4)车上就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带相应的防护器材,车辆两端上方须插有危险标志。 (5)应在货车排气管消音器外装设火星罩,易燃货物专用车的排气管应在车厢前一侧,向前排气。 (6)车厢周围严禁烟火。 (7)装载液态易燃、易爆物品的罐车,必须挂接地静电导链;装载液化气体的车辆应有防晒措施。 (8)装载氯化纳、氯化钾和用铁桶装一级易燃液体时,不得使用铁底板车辆。 (9)装载剧毒品的车辆,用后应进行清洗、消毒。 (10)不得与其他货物混装:易燃、易爆物品的装载量不得超过货车载重过的三分之二,堆放高度不得高于车厢拦板。 (11)两台以上车辆跟踪运输时,两车最小间距为50m,行驶中不得紧急制动、严禁超车。 (12)中途停车应选择安全地点,停止或未卸完货物前,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得离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