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安全工程师论坛

 找回密码
 注 册
查看: 5172|回复: 20

各位,请教一个问题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8-12-4 22:2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家轧钢厂,自有的正式职工不足三百人,常驻的外协劳务派遣单位有多家,合计劳务派遣人员有三百多人,请问该厂是否应该配注安师?劳务派遣单位是否配备注安师?
发表于 2018-12-5 07:50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生产法,都需要
发表于 2018-12-5 08: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轧钢厂,本身就属于金属冶炼行业的,不管你几个人都应该有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
 楼主| 发表于 2018-12-5 09:4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fangping36 发表于 2018-12-5 08:48
一个轧钢厂,本身就属于金属冶炼行业的,不管你几个人都应该有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

劳务派遣单位也应当配备吗?
发表于 2018-12-5 13:1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劳务派遣单位也受扎钢厂统一管理
发表于 2018-12-5 17:21 | 显示全部楼层
扎钢厂要配备注安师,劳务单位应有专门的安管人员。由轧钢厂统一安全管理,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其安全职责。
发表于 2018-12-6 09: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管什么身份,只要是在厂里长期进行作业,就算生产经营单位的就业人员,统一管理,出了问题都由该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发表于 2018-12-6 09:40 | 显示全部楼层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一章第六条:1、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2、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3、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人员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
个人理解:从业人员(包括正式职工和其他形式用工)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第一项要求配置注册安全工程师。
从业人员(包括正式职工和其他形式用工)3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遵从第二项规定。
轧钢厂属于金属冶炼企业,没在必须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行业中,但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所以应该从第二项规定(可以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劳务派遣单位如果到达300人,也应遵从第二项规定。
发表于 2018-12-6 09:41 | 显示全部楼层
zhj1970 发表于 2018-12-6 09:10
不管什么身份,只要是在厂里长期进行作业,就算生产经营单位的就业人员,统一管理,出了问题都由该生产经营 ...

回复文不对题
发表于 2018-12-6 12:0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科学家m0431 发表于 2018-12-6 09:40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一章第六条:1、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 ...

看看2014年实施的安全生产法再说。
发表于 2018-12-6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扎钢厂要配备,外协、劳动派遣、实习人员跟本厂员工一样管理就行。
发表于 2018-12-6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NJSJYHB 发表于 2018-12-6 12:07
看看2014年实施的安全生产法再说。

《安全生产法》第一章第二十四条: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废止了?“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怎么理解?怎么配置?建筑施工企业不用配注册安全工程师了?
你看了《安全生产法》倒是给解释解释啊?


发表于 2018-12-10 17:1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NJSJYHB 于 2018-12-10 17:31 编辑
我是科学家m0431 发表于 2018-12-6 16:39
《安全生产法》第一章第二十四条: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 ...

朋友息怒!因新安法已将金属冶炼列为高危行业,所以应该参照矿山等行业一样的办法配备注安。而且老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是300人,而新安全生产法规定是100人。还有,你所说的管理规定是在老法的背景下制定的,现在已有新的文件出来了,虽然原来的规定没有废止,但是新的文件应该是优于老的文件(都是原安监总局的部门规章)。如果我的观点你不认同就算了,我只是发表个人的观点罢了,千万不要搞人身攻击。
发表于 2018-12-10 17: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科学家m0431 发表于 2018-12-6 16:39
《安全生产法》第一章第二十四条: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 ...

朋友,看一下这个文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人事〔2017〕118号
第十二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相应专业类别的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的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2年内,金属冶炼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的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达到15%左右并逐步提高。

发表于 2018-12-10 17:47 | 显示全部楼层
加:jbr2225428714    金博瑞教育安全评价师一二三级,高通过率
发表于 2018-12-10 17:49 | 显示全部楼层
加:jbr2225428714    金博瑞教育安全评价师一二三级,高通过率
发表于 2018-12-11 09:30 | 显示全部楼层
NJSJYHB 发表于 2018-12-10 17:16
朋友息怒!因新安法已将金属冶炼列为高危行业,所以应该参照矿山等行业一样的办法配备注安。而且老安全生 ...

观点不同很正常,新文件我确实没看到。大家互相交流,互相讨论都没问题。别人说句话,你让人家回去看看书再说,这应该可以算是挑衅了吧?说话不要一副要找打的样子。
发表于 2018-12-13 12:1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科学家m0431 发表于 2018-12-11 09:30
观点不同很正常,新文件我确实没看到。大家互相交流,互相讨论都没问题。别人说句话,你让人家回去看看书 ...

你今年几岁了,一副老气横秋的样子,什么找打?你是黑社会啊?交流之前先查查再说,省得误导人家。
发表于 2018-12-13 22:30 | 显示全部楼层
NJSJYHB 发表于 2018-12-13 12:14
你今年几岁了,一副老气横秋的样子,什么找打?你是黑社会啊?交流之前先查查再说,省得误导人家。

教育教育你说话要讲礼貌就老了?被别人怼两句就说别人是黑社会?智商没在线吧?我又不是你爹,还要处处哄着你?跟你说话还要卖个萌?智商该充值啦,小朋友。这样萌不萌?满意不?
 楼主| 发表于 2018-12-14 11:2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交流学习,共同提高,不要闹矛盾。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 册

本版积分规则

删帖申请|版权声明|手机版|Archiver|anquan.party

GMT+8, 2024-12-22 01:04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