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重点 将第五十三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将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执法人员使用的执法标志标识和制式服装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监制。”
将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中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修改为“安全生产执法人员”,“检查人员”修改为“执法人员”。
将第九十四条第一项修改为:“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无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将第九十四条第六项修改为“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处置方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生产单位出现以上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将第一百一十二条改为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货物、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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