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住”在我们的生活中占据了重要位置。一些老旧小区,物业公司新旧更替,业主时有变动,物业公司与业主的纠纷也逐渐增多。一些业主面对物业公司提供服务有瑕疵时拒绝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无奈之下只得诉至法院。物业公司的主张是否适当?业主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日常生活中应当注意哪些与物业有关的问题?
物业服务不到位,能否不交物业费?
王先生在某小区居住,未交纳近两年的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催收无果故诉至法院。王先生辩称,物业公司服务存有问题,如垃圾清理不及时等,故拒绝交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物业公司为王先生之房屋提供物业服务,王先生应当履行交纳物业费的义务。现物业公司要求王先生支付未交物业费,法院予以支持。王先生虽辩称物业服务不到位,但并无充分证据予以佐证,故法院对其辩称不予采纳。
【法官提示】
物业公司与王先生之间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本案中的王先生与物业公司是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对方,物业公司为王先生提供了物业服务,在无证据证明物业服务不到位的情况下,王先生应当支付相应的物业费。
认为物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不明确,能否拒交物业费?
刘先生是一名老国企退休员工,30年前入住单位宿舍时,单位承诺由其负担物业费并一直为其交纳。2015年1月1日,单位根据《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宅物业管理和供热采暖改革意见》文件要求,不再缴纳或报销职工的物业服务费及采暖费,由业主个人向物业服务及供热单位缴纳物业服务费及采暖费。
但刘先生依旧认为应当由单位为其交纳物业费而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诉至法院。刘先生主张其与物业公司之间没有签订合同,物业公司收费没有依据、收费过高等理由进行抗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