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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7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拘役六个月,此案系碧江区首例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最高刑期的案件。
案情摘要:被告人蒋某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2018年9月21日晚上21时,被告人蒋某某在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后再次酒后驾驶小型客车,后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319mg/100ml,后被告人蒋某某被带至碧江区中医院进行抽血送检,经鉴定蒋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83.33mg/100ml。
该案移送碧江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被告人蒋某某因害怕判处刑罚,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履行取保候审义务,未经批准私自外出躲避处罚。被告人蒋某某因严重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并提请逮捕,经碧江区检察院审查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碧江区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无敬畏法律之心,无认罪悔改之意,再次酒驾触犯刑法,其血样中酒精含量达283.83mg/100ml,且外出逃匿干扰正常诉讼活动,犯罪主观恶性大,情节严重,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最高刑期拘役六个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蒋某某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检察官提醒:“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不是一句口号,而是每位公民应遵守的“法律红线”,犯罪后切勿心存侥幸而违反法定义务、逃避法律制裁,挑战法律的权威只会让自己深陷囹圄。(来源:碧江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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