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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明确界定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行为,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保障事故报告及时、准确、完整,促进事故调查处理客观、公正、高效。
办法规范了事故报告的内容、程序和时限。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报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发生较大以上等级事故的,市县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随后补办文字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有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行为。事故造成人员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将受伤人员送至医疗机构,并垫付医疗费用。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垫付的,医疗机构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救护。
办法划分了事故调查的权限,明确了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原则及组成单位、调查组的职责和职权,规定了提交事故报告的时限和调查报告的内容。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事故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办法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主体和期限、落实事故责任追究作出了明确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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