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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贿赂罪是指行为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沟通撮和,使双方犯罪得以实现的行为。我国刑法第392条明确规定了本罪的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规定: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介绍贿赂案件却查处的极少。究其原因:(1)罪与非罪及其他罪的界限不清;(2)定罪标准缺乏统一规定,导致向从轻倾斜;(3)量刑标准太低,客观上导致定罪标准的提高。从而使相当一部分介绍贿赂行为难以受到追究。但介绍贿赂犯罪的危害却很严重。介绍贿赂犯罪往往是行贿与受贿的中间撮合者,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促使了受贿犯罪的产生,从这一角度讲,其社会危害性、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的侵害甚至大于贪、贿案件本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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