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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法院网讯 宁都一男子捡到他人手机后,竟然用捡来的手机转走他人存款,近日,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对该案进行审理,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8年6月20日7时许,被告人杨某在宁都县梅江镇“领秀新都”小区捡到被害人张某的一部华为智能手机。其通过查看后发现该手机银行绑定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内存有人民币9万余元,且该手机相册内有张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照片,其因身上无钱且还有网贷欠款,遂起意盗窃。杨某先通过手机里被害人张某的身份信息及手机验证码修改了张某的支付宝支付密码,而后将张某银行卡内的10000元转至自己的支付宝内,用于还网贷欠款5900余元,后又提现人民币4000元至其一张中国工商银行卡内支取消费。待其欲以相同方法再次盗窃张某银行卡里的10000元人民币时,发现充值支付宝操作需要进行人脸识别及手机短信验证,但其持有的张某的手机号码一直未能接收到短信验证码,此次盜窃未遂。
2018年7月10日,被告人杨某通过其堂哥杨某将10000元人民币退还给被害人张某,后赔偿张某损失2000元人民币并将手机一并退还,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同年8月8日,被告人杨某至宁都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盗窃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杨某能当庭认罪,案发后主动向公安局关投案自首,具有自首情节,并能积极退赃退赔。故综合本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并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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