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安全生产月活动连安全生产目的究竟为什么都未搞清楚,安全生产月活动又有何意义呢? 看一看当前一些安全生产管理,其目的究竟在为什么?为了业绩、政绩,为了保乌纱帽,为了生产持续赚大钱,其中还有许多可怜的人们在天天想着如何不“背黑锅”,更有无数的人在听天由命祈祷老天爷帮忙千万不要出事故,这就是我们当前看到的安全生产管理呈现的一些负面景象。 要弄清安全生产目的究竟是什么,必须要搞清楚的是何谓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概念搞不清楚,安全生产目的就不可能搞清楚。 回答这一问题请先看一看目前一些官方文件、领导讲话和一些安全生产培训教材中与安全生产解释和定义的有关内容,其绝大多数是不全面的、片面的,甚至是错误的,如在一些领导眼里安全生产概念就是一句话:不死人!在更高层一些领导眼里就是不要发生群死群伤事故,这些都离不开为了业绩、政绩,或为了保乌纱帽,或生产持续赚大钱等目的。 请看《安全生产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回过头来看《安全生产法》第一条,实际讲了两个重要的内容,一个是目前我国安全生产管理的定位,一个是就是何谓安全生产的概念。 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的《安全生产法》是第一部关于安全生产专门的综合性法律,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今天看到的14版《安全生产法》是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的02版《安全生产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以下分别称02版《安全生产法》和14版《安全生产法》) 14版《安全生产法》把原02版《安全生产法》第一条中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改为了“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也就是说这部法律所规范的我国安全生产管理不仅仅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而是更广泛的社会化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它涉及到全社会方方面面,尤其是将企业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提出来,使得安全生产管理方式回归到本来的面目。 综上所述,归纳安全生产,它应涵盖四个方面的内容,即: (2)保证财产不受损失; (4)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进步。 为此,我们可将安全生产定义为所谓安全生产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保证人身健康与生命安全,保证财产不受损失,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进步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行动的总称(见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系列教材《安全生产管理简明教程》——苏出准印(2004)字JSE-0000893号)。目前安全生产定义很多,这应该是迄今为止安全生产定义较全面的一种定义,它虽然出现在2004年9月,当初新的《安全生产法》还没有修订,但其内容已与14版《安全生产法》所涉及到安全生产概念高度吻合,从侧面反映了关于安全生产概念的形成并不是一朝一日出现的,它是多年安全生产经验总结与思考的结果。 安全生产涵盖四个方面的内容,其根本的内容或核心的内容应该是“保证人身健康与生命安全”,这是安全生产第一要务,也是以人为本理念的体现。上升到法律高度去认识,这就是“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这是安全生产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所在,是由我国《宪法》所确定,也是安全生产最基本的目的。如果偏离了这一点势必会造成安全生产管理方向的偏差。 再从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上来看,职业伤害事故是反映安全生产管理形势和现状的最重要的数据,本属生产安全事故最大的一块事故统计,但是目前我国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几乎看不到未发生死亡的职业伤害事故统计数据,有时连一般事故的统计数据也看不到,看到的只是部分重特大事故的统计,之所以说部分重特大事故的统计是因为有些重特大事故统计归纳到诸如自然灾害中没有能够得到全面的统计,深究其原因在于重大事故数据是要与有关地区、部门的业绩、政绩甚至与某些领导的晋升挂钩的,所以出现了控制伤亡事故指标现象,控制指标层层分解、下压,压倒最底层就出现了事故谎报、瞒报或变着法子消化的见怪不怪的怪现象,而真正关系到职业健康安全的问题没人去问、没人去管。 所以,我们必须要清楚安全生产目的究竟是什么,这样才有可能真正遏制事故的发生。只有认识到安全生产目的是为了“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努力实现,“防风险、除隐患、遏事故”安全月活动主体才能真正得以体现,风险在哪、隐患在哪才会清楚,遏制事故才有可能。 让我们回归理性、以人为本、重塑人性,坚守“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安全生产基本原则,将此作为最基本的管理目标努力实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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