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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记者 王学义
上海迪士尼入园搜包处。
今年1月,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的大三学生小王去上海迪士尼乐园游玩,入园前买了饼干等零食。在乐园入口处,工作人员将小王拦下,对其背包进行检查,要求其将零食吃完或丢掉,然后才能入园。3月5日,小王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该案仍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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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带食品入园”,上海迪士尼这一规定饱受诟病。而关于此次法学院学生小王起诉上海迪士尼,舆论对此大体形成了几点看法:
首先,这涉嫌侵犯游客合法权益。比如,《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中也有类似内容。过去很多电影院禁带食品入场,在众多消费者维权和监管部门介入之下,绝大多数影院都已取消了这一规定。
其次,饼干等食物并非爆炸物或其他危险品,为何强制要求游客就算扔掉也不能带入园内?这恐怕不是为了保障游客游园体验或安全,因为园内也在卖食品,而且高价卖,一瓶可乐20元、一根香肠40元。游客一玩就是大半天乃至一整天,岂能不吃不喝?这直接加重了消费者负担。而且,园内所销售食品种类有限,难以满足部分有特殊需求的老人和婴幼儿等人群需要。
再者,“搜包”行为也涉嫌侵犯游客的人格权和隐私权。
园内食品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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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舆论认为,上海迪士尼“禁带食品入园”的规定已涉嫌霸王条款。此次,小王的两点诉讼请求是:其一,确认上海迪士尼乐园禁止游客携带食品入园的格式条款无效;其二,要求上海迪士尼乐园赔偿原告食品损失46.3元。很显然,小王这一次较真带有鲜明的公益诉讼性质,也获得点赞无数。
当然,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中,一切仍需拭目以待。事实上,因“禁带食品入园”这一规定而状告上海迪士尼的,此次并非首案。去年,苏州一位律师就曾发起诉讼,但法院裁定对其起诉“不予受理”,理由是企业有自主经营权和管理权,“被起诉人的经营方式已形成商业模式和国际惯例”。这一结果或许也说明,目前关于这一事件仍有待进一步厘清和审视。
应该看到,上海迪士尼的规定是否属于霸王条款,仅靠个别游客的较真还不够。期待上海消协组织介入,进行一场公益诉讼。毕竟,消协组织无论在维权经验、专业能力等各方面,都比单个的游客更具优势。如果说公民个人起诉商业巨头,以小博大,体现法治意识觉醒的话,消协组织介入更能彰显出对消费群体性权益的保护,那将体现出更深层面的法治进步。
这一点在广东已经有所体现。今年年初,广东省消委会就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直接促成了长隆儿童票规则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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