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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替身是在戏说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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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2 22: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明星在遇到危险的拍摄场面时使用替身已广为人知,没想到的是,现在的童星也有替身。昨日,《天涯赤子心》制片人陈先生在接受采访时,揭秘影视圈内“儿童替身”的行业现象,称在横店等大影视城,儿童替身已渐渐市场化,只要出百余元的薪酬,就能请穷人家出身的“童替”代童星们完成跳河等辛苦受累的拍摄任务。
(4月11日《新闻晨报》)
    俗话说,穷人的孩子早当家。如今一些穷人的孩子却成了影视圈的廉价劳动力,雇用儿童替身 “说戏”,这是可怕的信号。
    童星当然需要替身,但替身是一项很危险的职业,应由高科技制作来完成,而不应由 “穷人替身”来担当。因为儿童们担当不起。影视圈无视法律,花极少的钱来雇佣儿童替身来为自己的票房服务,把儿童当做廉价劳动力和赚钱的道具,这是绝对不能容许的。
    《联合国儿童权利保护公约》、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严禁未满16周岁儿童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儿童替身”就是违反法律的非法雇佣的劳动关系。
    影视圈雇佣 “儿童替身”是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是对儿童生命权、健康权的践踏。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把儿童当做影视圈廉价童工使用,这是对儿童安全的忽略,是对他们健康权和生命权利的漠视。它暴露了影视圈里的 “名人效应”挑战法律的底线。因此,必须尽快给影视圈补上法律这一课,依法追究其应负的法律责任。
□左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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