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体灭火系统 系统设计参数 【考点十二】其他气体灭火系统设计一般规定 1.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类火灾的防护区,应采用惰化设计浓度;无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类火灾和固体类火灾的防护区,应采用灭火设计浓度。 2.几种可燃物共存或混合时,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应按其中最大的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确定。 3.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护区采用组合分配系统时,一个组合分配系统所保护的防护区不应超过8个。 4.组合分配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应按储存量最大的防护区确定。 5.灭火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应为防护区的灭火设计用量与储存容器内的灭火剂剩余量和管网内的灭火剂剩余量之和。 6.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72h内不能重新充装恢复工作的,应按系统原储存量的100%设置备用量。(与二氧化碳不一样,48h,≥5个防护区) 7.同一集流管上的储存容器,其规格、充压压力和充装量应相同。 8.同一防护区,当设计两套或三套管网时,集流管可分别设置,系统启动装置必须共用。 9.各管网上喷头流量均应按同一灭火设计浓度、同一喷放时间进行设计。 10.管网上不应采用四通管件进行分流。 11.一个防护区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其装置数量不宜超过10台。 12.同一防护区内的预制灭火系统装置多于1台时,必须能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差不得大于2s。 【考点十三】七氟丙烷灭火系统 1.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灭火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3倍,惰化设计浓度不应小于惰化浓度的1.1倍。 2.固体表面火灾的灭火浓度为5.8%。 3.图书、档案、票据和文物资料库等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10%。 4.油浸变压器室、带油开关的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等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9%。 5.通信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8%。 6.在通信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设计喷放时间不应大于8s;在其他防护区,设计喷放时间不应大于10s。 【考点十四】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 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的灭火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3倍,惰化设计浓度不应小于惰化浓度的1.1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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